《冲浪运动人工造浪池建设与管理使用要求》(国家标准)【全文】
《冲浪运动人工造浪池建设与管理使用要求》(国家标准)【全文】
一、建设要求
(一) 运动设施
1.冲浪池形状为矩形,池底为不规则波浪形及碗池造型,尺寸为700m×150m,水深为1--3m;
2.波浪参数(2-3m高,有管浪区,持续时间>45秒);
3.电力驱动机车的推进速度不低于30km/h;
4.机车驱动前后两个或者两对造浪板,能够同时制造不同形式、高度和左右手浪型,为多个不同需求的运动员提供训练工位,提高训练效率;
5.工作周期,每小时3——6次往返;
6.水质(符合国家游泳池相关标准)、安全性及其他。
7.其他安全保证设施符合国家运动场地标准要求。
(二)配套设施
冲浪池周边及地面用混凝土硬化,并铺设砂石以提高舒适度。辅助给排水系统,保证池内有足够的水位,室内建设还可以辅助温控系统。冲浪池有水质监测及过滤消毒系统,保证人员健康。另外冲浪池在造浪板对面一侧有回流引流和消浪设备,将浪涌能源转化为电能回收,同时防止池水持续振荡,迅速进入下一个造浪周期,提高总体运行效率。
设有防护、救生、疏浚、拍摄、观礼、放映、售票、广播、广告、休闲饮食等其他辅助服务和功能。
二、管理使用要求
(一)管理和运营
有关省(区、市)体育局应对人工造浪池的建设、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管,具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场地所在单位负责。如场地所在单位无法单独运营场地,可与具备运营资质的单位合作组建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的团队,并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场地用途
人工造浪池要满足冲浪运动项目专业集训队、后备力量开展专业训练,同时应向社会开放,满足群众体育运动需求。
(三)运营主体
1.属于依法成立、具备高危项目(冲浪)经营许可资质、可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2.合法合规地取得经营权,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依法经营,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运营单位的日常运营管理需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4.落实管理维护单位和责任人,可有计划地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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