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11项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5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11项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16487.2-2017)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16487.3-2017)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16487.4-2017)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16487.6-2017)
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16487.7-2017)
六、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16487.8-2017)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16487.9-2017)
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16487.10-2017)
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16487.11-2017)
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17)
十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16487.13-2017)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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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废止, 进口, 原料, 固体废物, 污染, 防治, 标准, 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