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产发〔2009〕614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4 03:07:55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









商产发〔200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交通厅(局)、渔业厅(局),各直属海关:

拆船业是船舶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发展拆船业有利于保护海洋等水域环境,加快废旧船舶淘汰,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促进船舶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国拆船业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口废船的拆解处理,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拆解规模、机械装备、工艺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保障工人健康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进口废船拆解处理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国内报废船舶拆解处理发展滞后,行业面临集中度低、部分企业环保治理能力差、拆船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拟拆解船舶交易不规范、非法拆解严重等问题,亟需完善政策、规范管理。

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贸易大幅减少,海运需求快速萎缩,老旧船舶淘汰速度加快,拆船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但由此带来的环保问题不容忽视。规范发展拆船业,实行定点拆解,有利于提高行业环保水平,加快老旧船舶淘汰更新,扩大新船需求空间,促进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总体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拆船业安全环保能力,实现绿色拆船。逐步规范拆船业发展,切实把拆船业的发展纳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的科学发展轨道。

(二)发展目标。加强废船流向监管,实行定点拆解;完善拆船业循环经济的基本模式;开展清洁生产,实施绿色拆解;加快各类人才培养、引进,提高拆船业队伍整体素质。

二、严格行业准入,提高环保水平

(三)建立拆船行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将拆解技能、安全环保投入、场地设施要求和科学化管理等作为审核的重要指标,促进拆船企业增强环保治理能力、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实现优胜劣汰。

(四)各级环保、海事、渔业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船舶拆解企业的选址、环保设施、污染治理能力,做好环境风险评估。逐步淘汰简易船坞拆解,禁止冲滩拆解。各地要对本地的船舶拆解场所进行专项整顿,对非法拆解点和污染严重的拆船厂坚决予以取缔。

三、完善强制报废制度,实行定点拆解

(五)进一步完善老旧船舶报废制度,禁止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船舶从事生产、运输活动。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船舶或经检验不满足安全技术要求的老旧船舶,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各有关管理机构不予签证和办理船舶登记手续、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等。各船舶管理机构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严格监管废船流向,对报废船舶实行跟踪管理,防止废船流入非法拆解渠道,清除安全和环境污染的隐患。

(六)对国内各类船舶拆解处理企业进行统一规划,实行定点管理。引导企业以国际市场为主向国内外市场并重发展,鼓励以优势拆解企业为主体对行业进行整合。禁止非定点企业拆解处理废船。

(七)研究国内报废船舶定点拆解优惠政策,运用经济手段引导老旧船舶到定点企业进行拆解,规范废船交易,降低环保安全隐患,促进拆船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进口管理,监控废船流向

(八)建立废船进口预警机制。综合国内拆船业发展规模、布局、技术、环保水平、国际国内废船市场供需关系以及国内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对年度废船进口进行评估和预警,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控。环境保护部根据相关规定,为企业办理进口批准文件。企业持有关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废船进口的通关手续。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废船进口的检疫监管。

(九)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废船进口代理制,规范进口秩序。综合企业对外议价能力、拆解能力、环保水平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进口代理资质。严格监控进口废船流向,防止流入非法拆解渠道。

五、倡导绿色拆船,鼓励循环利用

(十)拆船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安全、健康、质量进行规范管理。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建立考核拆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指标评价体系。参照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拆船业安全卫生指南》,结合《绿色拆船通用规范》行业标准,开展创建绿色拆船厂活动。

(十一)严禁利用废船拆解的旧设备拼装造船;鼓励拆船企业加大对下游产品的开发力度,对废船拆解的旧材料进行深加工。

六、强化工作落实,发挥协会作用

(十二)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紧落实各项政策,制订完善相关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操作程序,加强监督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十三)发挥行业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的功能,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加强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和行业情况,组织制定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劳工保护标准等行规行约,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101479.html

本文关键词: 商产发,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规范, 发展, 拆船业, 意见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