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市〔2021〕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10 02:23:0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农办市〔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近期,我部对《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20〕478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现将新修订的调查制度及修订说明(附件1、2)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统计职责意识

《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是我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的,并报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的一项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分县数据是农业农村领域重要的基础数据,也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支撑。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履职尽责,认真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保障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经费和人员力量,全面做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工作。

二、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新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对部分指标进行了修订,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创造条件,通过适当形式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培训指导,确保统计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相关报表变化。要切实做好报表报送督促和填报问题反馈工作,并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完善工作机制


经商国家统计局,标“*”指标数据来源县级统计部门,在调查制度执行过程中,各地要加强与省级统计部门的沟通,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县级统计等部门进行协调,建立健全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数据共享机制,促进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数据统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联系人:市场与信息化司监测统计处 杨唯

电 话:010-59192125





附件:

1.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 济基础资料统 计调查制度


2.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 济基础资料统 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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