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辐射函〔2021〕6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11 00:52:1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管理的通知
环办辐射函〔2021〕61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为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以下称测井源)的运输管理,我部组织各使用测井源的单位(以下称测井单位)对其在用测井源运输容器进行了自查,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部分单位测井源运输管理存在不满足法规标准的问题。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测井源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及使用,均应遵循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对于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运输容器,测井单位应按照《关于对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和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9〕951号)的要求,制定计划,尽快更换为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运输容器。经核查,在用测井源运输容器中,直径小于400mm的Ⅱ类镅铍中子源运输容器(容器清单见附件1)表面辐射水平严重超出《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的规定,应停止用于运输。
二、加强密封测井源的定期泄漏检验。对于超出设计推荐安全使用期限的,需加大泄漏检验频度,应当停止使用泄漏隐患大的密封测井源。
特此通知。
附件:
1.停止用于运输的Ⅱ类镅铍中子源运输容器清单
2.抄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附件1:停止用于运输的Ⅱ类镅铍中子源运输容器清单
容器使用单位 | 容器设计单位 | 容器尺寸(单位为mm) |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 任丘市金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 圆柱体 φ300×350 |
西安隆科机电有限公司 | 圆柱体 φ300×380 | |
圆柱体 φ305×355 | ||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吐哈分公司 | 西安隆科机电有限公司 | 圆柱体 φ300×370 |
任丘市金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 圆柱体 φ300×360 | |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圆柱体 φ320×360 | |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西安隆科机电有限公司 | 圆柱体 φ300×320 |
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测井分公司 | 任丘市金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 圆柱体φ310×340 |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 | 西安隆科机电有限公司 | 立式 φ300×350 |
立式(智能) φ300×320 | ||
立式(智能) φ350×360 | ||
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无法提供 | 圆柱体 φ260×160 |
附件2:抄送单位名单
1.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2.中油测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山东胜利伟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4.延安市宝塔区泽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5.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延安双丰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7.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8.延安紫贝龙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9.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0.斯伦贝谢科技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11.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2.中国石油测井-阿特拉斯合作服务公司
13.四川石油射孔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14.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15.北京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巴州大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7.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18.任丘市金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19.西安隆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郑州波尔登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21.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
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