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辐射函〔2021〕6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11 00:52:1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管理的通知







环办辐射函〔2021〕61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为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以下称测井源)的运输管理,我部组织各使用测井源的单位(以下称测井单位)对其在用测井源运输容器进行了自查,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部分单位测井源运输管理存在不满足法规标准的问题。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测井源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及使用,均应遵循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对于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运输容器,测井单位应按照《关于对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和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9〕951号)的要求,制定计划,尽快更换为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运输容器。经核查,在用测井源运输容器中,直径小于400mm的Ⅱ类镅铍中子源运输容器(容器清单见附件1)表面辐射水平严重超出《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的规定,应停止用于运输。

二、加强密封测井源的定期泄漏检验。对于超出设计推荐安全使用期限的,需加大泄漏检验频度,应当停止使用泄漏隐患大的密封测井源。

特此通知。




附件:

1.停止用于运输的Ⅱ类镅铍中子源运输容器清单

2.抄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附件1:停止用于运输的Ⅱ类镅铍中子源运输容器清单



容器使用单位 容器设计单位 容器尺寸(单位为mm)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任丘市金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圆柱体 φ300×350
西安隆科机电有限公司 圆柱体 φ300×380
圆柱体 φ305×355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吐哈分公司 西安隆科机电有限公司 圆柱体 φ300×370
任丘市金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圆柱体 φ300×360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圆柱体 φ320×360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西安隆科机电有限公司 圆柱体 φ300×320
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测井分公司 任丘市金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圆柱体φ310×340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长庆分公司 西安隆科机电有限公司 立式 φ300×350
立式(智能) φ300×320
立式(智能) φ350×360
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无法提供 圆柱体 φ260×160



附件2:抄送单位名单

1.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2.中油测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山东胜利伟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4.延安市宝塔区泽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5.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延安双丰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7.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8.延安紫贝龙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9.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0.斯伦贝谢科技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11.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2.中国石油测井-阿特拉斯合作服务公司

13.四川石油射孔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14.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15.北京树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巴州大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7.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18.任丘市金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19.西安隆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郑州波尔登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21.天津市博安科工贸有限公司

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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