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2021〕11号《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水保〔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六字”治水思路,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现就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创建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综合防治水土流失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着力打造一批高标准的水土保持示范样板,为加快推进全国生态保护修复和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创建原则。自主建设、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动态管理,推动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三)创建类型。包括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和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三类(以下简称示范县、科技示范园、示范工程)。
二、创建程序和标准
示范创建按照建设主体自愿申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水利部组织评审认定的程序开展。
(一)申报。示范县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科技示范园和示范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示范工程为部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水利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创建成效总结,以及能够反映创建成效的影像资料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水利部。
(二)评审。水利部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核。
(三)认定。水利部按年度据第三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年度示范县、科技示范园、示范工程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对认定的科技示范园,水利部定期组织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创建标准的,取消示范资格。
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标准见附件1-3。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示范创建作为统筹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创建标准,强化监督指导,为示范创建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有序推动示范创建工作开展。
(二)建立激励机制。对认定为示范县和生态清洁小流域示范工程的县,省级在安排水土保持资金时要重点倾斜支持。对认定的科技示范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在水土保持监测和科研等方面予以支持。认定为示范工程的生产建设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诚信激励有关规定,对其承接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简化水土保持审查审批程序,可减少现场检查的频次。水利部在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时,对示范创建突出的省份,给予适当加分。
(三)建立管护机制。示范创建工程要建立良性运行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理经费,巩固和提升示范创建成果的质量标准,确保长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水利部不定期对已认定的示范工程开展暗访督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取消示范资格。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总结推广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的成效经验,扩大水土保持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全社会重视水土保持与生态文明建设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与参与水土保持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办水保〔2004〕50号)、《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水保〔2011〕50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4〕14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6〕223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国家水土保 持示范县创建标准
2:国家水土保 持科技示范园创建标准
3:国家水土保 持示范工程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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