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发科技〔2021〕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通知
国能发科技〔2021〕9号
各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现对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编号字头统一为NEA/TC)组建条件和程序,以及行业标委会新设立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编号字头统一为NEA/TC/SC)、委员调整和换届等工作的管理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业标委会组建条件
原则上要从严控制新增行业标委会数量。在某领域新组建行业标委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领域符合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发展方向,推进其标准化符合加快能源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需要,对推动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支撑引领能源高质量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二)本领域的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环节具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开展标准化的技术、产业及人才队伍基础良好。
(三)本领域符合公益属性定位、需要在能源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涉及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的技术要求较多,标准体系框架基本明确,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量较大。
(四)本领域没有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且拟新组建行业标委会的业务范围与现有的相关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无交叉或能够界定清晰。
(五)本领域有关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等市场主体对推进标准化的积极性较高,能产生适合的行业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并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组建标委会申请符合填补空白、能源高质量发展急需,或相关领域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能源安全、节能和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境和生态保护、低碳发展、显著提升能源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标准需求量较大等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
二、简化行业标委会组建程序
在坚持协商一致原则的前提下,加强事前沟通,进一步简化行业标委会组建程序。
(一)有关单位向本领域的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管理机构就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与相关方面充分沟通协商,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具备组建条件且相关方面意见一致的,由管理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并报国家能源局。
(二)国家能源局收到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就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职责范围及秘书处拟承担单位等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三)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应当组建的,由管理机构组织秘书处拟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征集行业标委会委员、制定工作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完善本领域标准体系表及工作计划,形成组建方案并报国家能源局。
(四)国家能源局收到组建方案并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组建方案在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上公示1个月,广泛征求意见。
(五)各有关方面无不同意见,或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对组建方案进行批复,同意成立行业标委会。
国家能源局持续滚动推进行业标委会的组建工作,原则上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受理组建申请,建立台账并分批次办理。
三、优化行业标委会有关具体事项管理
行业标委会新设立分标委、委员调整和换届等工作事项调整由管理机构管理。
(一)行业标委会除组建时即设立若干分标委的,一般不新设立分标委。本领域技术、产业发展及标准化工作确有需要的,应当经行业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由行业标委会秘书处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分标委的职责范围不能超出所属行业标委会的职责范围。管理机构应参照行业标委会组建程序及有关要求,对设立分标委申请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本领域标准化信息平台上公示2周(10个工作日);各有关方面无不同意见,或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管理机构应同意设立分标委,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行业标委会届满时,应及时进行换届。行业标委会秘书处应于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及相关材料报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核。管理机构应参照行业标委会组建有关要求,对换届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本领域标准化信息平台上公示2周(10个工作日);各有关方面无不同意见,或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管理机构应同意换届。换届结果应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三)行业标委会(含分标委)委员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委员,或因委员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行业标委会秘书处统一提出委员调整方案,经行业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同意后,报管理机构审核。管理机构应将调整方案在本领域标准化信息平台上公示2周(10个工作日);各有关方面无不同意见,或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管理机构应同意调整。
四、加强行业标委会有关管理规定衔接
本通知有关内容与《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9〕38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国家能源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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