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
为不断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增强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引领
(一)落实军休干部阅读文件、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通报情况、参观学习等制度,运用专题报告、集中培训、参观见学、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常态化开展传承红色基因、宣传时事政治等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军休干部永远听党话、跟党走。
(二)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工作,适应党员居住生活等特点,按规定设置基层党组织。选优配强军休干部党组织班子,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加大党费对军休干部党组织活动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军休干部党组织收缴党费的下拨比例,给予军休干部党组织书记适当工作补贴。军休干部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的,经党支部同意,党费可采取灵活的方式交纳。
(三)加强军休干部流动党员管理,外出6个月以上、居住地点相对固定的军休干部党员,一般应当转移组织关系。暂不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可凭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信,到暂住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就近安排在当地军休机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确保军休干部党员全部纳入组织管理。
(四)加强军休干部老有所为服务工作,采取组织引领、平台搭建、典型带动等方式,动员广大军休干部发挥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专业优势,按照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走进街道社区、企业农村、校园课堂,开展国防教育,讲好时代故事,传承红色基因,投身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新贡献。
二、规范军休干部教育管理工作
(五)师级军休干部出国(境)须经审批,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军休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手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交由所在军休机构集中保管。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须向所在军休机构报备。出国(境)时间较长的军休干部应当每季度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情况。军休机构应当每月至少与军休干部联系1次,对失联6个月(含)以上的军休干部,暂停发放其离退休费,积极调查摸清有关情况,并报告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六)严格管理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兼职行为。师级军休干部拟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应向其所在军休机构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团级及以下军休干部,由其所在军休机构报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其他管理事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对军休干部著作出书、发表言论、授课讲学、继续从业等事项的规范管理。对军休干部中出现的不良思想倾向、发表与党中央精神相悖的言论等问题,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对其他违反党规党纪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及时调整受重处分军休干部的相关待遇。
三、扩大军休干部服务保障供给
(八)落实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老年人同等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福利补贴政策。军休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更好融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九)积极拓展军休干部养老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系统内闲置房产资源,采取协议签约、共建合作等方式,选择信誉好、质量优的养老服务提供方,优先优惠为军休干部尤其是失能、失智、独居、空巢等重点人员,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多元化、专业化服务。
(十)加快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和智慧养老监护等现代化技术,针对军休干部家庭、军休社区、军休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开发智慧军休服务管理应用产品,提升军休干部养老服务智能化、数字化水平。
(十一)军休机构可结合实际需要,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对集中活动场所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采取加装电梯、改造扶手、铺设坡道等方式,更好方便军休干部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十二)军休机构要把解决军休干部“就餐难”问题作为重点,挖潜现有房产资源,引进社会优质餐饮服务,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引入餐饮公司设置服务点或签约外卖配送等多种方式,提供优质便捷的助餐服务。
(十三)积极推行军休机构工作用车保障社会化。搭建网上约车服务平台,依托社会优质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便捷出行服务。
(十四)军休机构要重视去世军休干部丧葬服务工作,及时安排机构负责同志慰问吊唁、发布讣告、书写生平,协助家属组织告别仪式等事宜,并按规定落实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
四、提升军休干部医疗健康服务
(十五)落实军休干部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军休干部进行1次健康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标准执行;鼓励社会健康服务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为军休干部建立健康档案。
(十六)军休机构要积极争取驻地综合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优先在军休干部集中居住区域设置医疗点;引导军休干部积极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开展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提升军休干部健康素养和健康管理水平。
(十七)军队医院对军休干部,要在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等方面给予同职级现役军人同等水平的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优待。
(十八)基层医疗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结合军休干部服务需求提供优先服务。
(十九)有条件的军休机构可设置康复室,采取购买或社区租赁等方式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满足军休干部康复需求。
(二十)军休机构要加强应急管理建设,制定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120急救系统建立协作机制,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慰藉,努力保障军休干部生命健康安全。
五、建立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
(二十一)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军休干部疗养制度,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二十二)组织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活动,要优先使用军休系统自有疗养资源,资源不足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
(二十三)荣誉疗养应坚持以休为主、安全第一,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适当安排时事政治理论学习、红色教育基地参观等内容,让军休干部既愉悦身心,又受到教育。
六、拓展军休干部服务保障渠道
(二十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对接同级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工作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积极协调地方老干部(老年)活动场所、老干部(老年)大学等设施平台对军休干部开放。探索建立军地“休养资源共享、文化活动共建”机制,走开双方建设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互相开放、互利共赢的路子。
(二十五)各地根据军休干部居住分布实际,采取多种方式统筹利用、积极盘活现有军休机构用房资源,在军休干部集中居住的区域设置服务站(点),建立完善配套齐全、功能完备、规模适当的活动场所,方便军休干部就近就便参加活动和接受服务。
(二十六)积极引进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法律咨询、精神关爱、代际沟通等服务。在现有编制范围内,有条件的军休机构可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支持鼓励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
(二十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做好军休经费保障,落实军休服务管理经费。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和军队方面安排的军休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完善军休服务管理考评机制
(二十八)深入开展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加大军休服务质量考评力度,持续推进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服务模式转型升级等工作,努力实现全国军休系统基层建设过硬、基础工作过硬、基本能力过硬。
(二十九)中央下达的军休机构编制须专门用于服务军休干部,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大对军休机构建设的检查督导力度,将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纳入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范围,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表彰等考评体系。
(三十)加强军休机构队伍建设,在编制员额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确保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强化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和作风纪律,树牢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意识,切实解决军休干部所需所急所盼的实际问题。
(三十一)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评价体系,突出对军休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利用军休服务信息化平台,定期开展军休服务管理量化打分;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军休机构星级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成绩落后的,进行通报批评。
移交政府安置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全文及附件下载: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 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http://dva.shandong.gov.cn/art/2020/12/3/art_93366_10256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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