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转联〔201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转联〔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为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加强退役金发放管理,对于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权益,维护国家财政资金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军转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发放程序,严格监督管理,确保退役金及时准确安全发放。
二、建立领取退役金人员身份核实机制。
各地军转部门对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要进行一次年度登记,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确保领取退役金人员身份真实准确,防止冒领和骗取退役金问题发生。登记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至3月,有特殊情况的,经安置地军转部门同意,可延长至当年9月底。登记方式可以到安置地军转部门或常住地军转部门进行现场登记,也可以通过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平台进行网络登记。其中,首次登记须到安置地军转部门进行现场登记。
年度登记实行安置地为主、常住地协助的工作机制。对于在常住地进行年度登记的,安置地和常住地军转部门要做好衔接,确保年度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退役金停发、恢复发放和补发程序。
对于未经安置地军转部门同意,未按要求进行年度登记的,从规定时限的次月起停发退役金,直至其按要求进行登记,停发的退役金予以补发。停发、恢复发放和补发退役金须报省级军转部门批准;省级军转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停发、恢复发放和补发退役金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于未按时进行年度登记拟停发退役金的,安置地军转部门要主动掌握情况,确保退役金停发理由充分、程序规范。
四、进一步加强退役金发放工作监督检查。
各地军转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退役金发放工作加强检查,针对薄弱环节,完善制度规定,从源头上防止冒领和骗取退役金问题发生。对于在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冒领退役金,或故意弄虚作假骗取退役金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冒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骗取退役金的,各地军转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及时追回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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