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转联〔2014〕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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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转联〔2014〕8号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法规,现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的有关待遇明确如下: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基础工资(2001年-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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