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厅发〔2003〕21号《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
劳社厅发〔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发展劳动保障事业,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类企业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国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相关要求,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实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对于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企业的法律观念和劳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二、准确把握有关内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主要内容涉及到企业依法招聘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义务、实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建立企业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各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并将评价指标向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公布,增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保证评价办法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三、周密组织,确保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稳步推进。
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制订严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民主评议的原则,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牵头与有关业务机构组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小组,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评定,按年度进行,一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在同级劳动力市场予以公告,并可在新闻媒体或网上登载。
四、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做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相关基础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检、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中,要准确掌握各类企业所有制类型、分布地点、生产技术特点及相关的劳动保障管理情况,及时了解企业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基础数据,逐步推行运用电子系统建立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基本情况的数据库,为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以及公正客观地评价企业诚信等级提供可靠的依据。
五、加大普法宣传教育,营造企业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工作中,要大力宣传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意义,促使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用工。对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好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或网上公示后,授予其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标牌。对连续3年被认定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免予对其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检查。如发生针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举报投诉,经查实企业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示范企业荣誉称号。要通过树立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营造所有企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六、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取得成效。
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好抓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内部配合协调,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建立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工作机制,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工作情况及时向我部法制司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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