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字〔2010〕15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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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
教资字〔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已于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上岗资格做了明确规定。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要求各地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项中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的内容;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请各地根据《办法》要求,对现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加以修订并公布执行。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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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10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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