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邮办发〔2020〕19号《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邮办发〔2020〕19号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印发实行,明确取消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审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无缝对接,促进境内邮政通信业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取消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审批,是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放管结合,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变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传导压实各方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邮政企业是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的主体责任承担者。要完善委托第三方经营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明确被委托方的资质要求和委托条件。委托第三方经营的,要加强对被委托方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承担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的能力,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业务委托范围和双方权利义务等规定事项。邮政企业要加强对被委托方的培训、指导和检查工作,督促被委托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保障服务质量和邮件安全。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健全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管理制度。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将邮政企业委托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的第三方企业,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畅通申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四、依法实施信用监管。被委托方应当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的“黑名单”。邮政管理部门要如实记录涉及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的违法失信行为。对受到政府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被委托人,情节严重的,邮政企业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五、推进信息化监管。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互联网+监管”,提升对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主动深入调研审批取消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做好服务。邮政企业要承担好保障服务质量和邮件安全的主体责任,将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自查报告。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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