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市场发〔2021〕44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075-2019)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075-2019)实施工作的通知》
办市场发〔20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文明旅游工作的引导,发挥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公民旅游文明素质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现就实施《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定总则
(一)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是指积极推动文明旅游、在引导旅游者和组织培训旅游从业人员文明行为等方面具有示范性的单位,包括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提供旅游相关服务的单位。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
(二)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划分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和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
(三)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和管理坚持“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遴选、动态管理”的原则,成熟一批、评定一批。
二、评定组织
(一)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为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和复核的具体工作主要由专家队伍承担。专家队伍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为主,吸收部分行业代表组成,行业代表包括行业管理人员、行业协会代表、行业专家及经营者。
三、评定程序
(一)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初审推荐、复审推荐、现场检查、评议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进行。
(二)申报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报单位依据《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及其评定细则进行自检,递交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申请评定报告书以及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由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复审并推荐上报。
(三)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依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材料审核的申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根据综合评议结果,确定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候选名单。
(四)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评定标准的申报单位,由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四、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弄虚作假,经查证后,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 075-2019)评定细则中“文明旅游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所列情况,由相应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等级并收回证书和标牌。
(三)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对期满三年的示范单位开展复核。复核不达标的示范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等级。被取消等级的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应交回证书和标牌。
(四)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等级证书和标牌由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统一设计,由相应评定机构制作颁发。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如因更名需更换证书,可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证明进行更换,同时交还原证书。
(五)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应在其宣传广告等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五、组织实施
(一)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评定,由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可以设立本地区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机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和复核办法。
(二)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一批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评定工作。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本辖区内1-2个单位申报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汇总示范单位申报材料并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2021年6月30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报送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联系方式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牟琳
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
邮编:100740
联系电话:010-65201450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刘晓琦
联系电话:010-59882711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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