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规计〔2020〕137号《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4-13 02:26:20

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办规计〔2020〕13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

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9〕277号)要求,为加强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系统治理、生态优先。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修复农村河湖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水美乡村。

(二)遵循方案、确保成效。严格按照批复的试点县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和治理措施推进试点县建设,达到治理一片、见效一片、受益一片的效果,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示范引领性强的县域综合治水示范样板,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做好建设方案审查审批

(三)及时审批试点县实施方案。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名单审核确定后,省级水利部门要指导试点县按照印发的审核意见,对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明确可考核的量化治理指标,细化年度实施计划,并商省级财政部门抓紧完成审批工作,作为试点县建设、年度评估、建后验收、监督检查的依据。实施方案审批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和主要措施,确需调整的需向原审批部门报批。

(四)细化具体项目实施。省级水利部门要指导试点县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细化具体的实施项目,及时编制相应的初步设计或具体实施方案,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深度和实施进度要求。涉及防污控污、景观文化等其他行业单独实施的项目,按相应行业技术规定和前期工作管理要求执行。

(五)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具体项目设计要坚持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结合水资源条件、水生态状况、水文化和水景观特点,体现一河一村特色。在满足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护坡护岸结构形式尽量自然生态,选用生态材料,切忌过度渠化、硬化河道。对确需建造堰坝工程的,应充分论证,严控高度、蓄水量和蓄水面积,堰坝型式应与河床自然融合,切忌建高堰坝挡水、连续梯级挡水,防止刻意营造景观水面。严禁随意缩窄河道或裁弯取直,维持河道蜿蜒自然河势,营造多样化生态空间。需开展水系连通的,要重视多方案比选,重点解决河道水动力不足、循环不畅的问题,切忌为解决水资源不足问题而进行大规模补水。入河污染控制,以及河湖“四乱”问题整治、日常巡查保洁等河湖管理措施,要在初步设计或具体实施方案中一并纳入或单独编制。

三、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六)落实整治主体责任。省级水利部门负总责,加强试点县建设实施的监管,健全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商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县年度评估、总体验收、绩效评价工作。试点县所在的县(市、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集中组织、统一管理、落实资金、部门联动,确保完成批复的县级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目标任务。

(七)加强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和竣工验收制。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项目建设主体单位,不同乡镇、村的项目可打捆组建项目法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PPP模式、EPC总承包模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健全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八)确保工程建设进度。按照两年时间完成试点县建设的要求,统筹考虑项目内容和建设时序,制定招投标方案,根据有关规定适当优化招投标程序,组织好招标工作,满足项目开工要求。要合理确定建设总进度,针对不同项目建设内容,细化年度实施安排,组织好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程量,加快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进度。

(九)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相关规定。试点县要完善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法人、基层财务人员的培训,提升资金使用管理水平,确保资金使用规范,严控资金使用风险。

(十)建立群众参与机制。把群众认可、群众满意作为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目标,在项目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求,体现亲水便民。在项目建设、验收、管护上,鼓励群众参与,让广大群众感受到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建设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开展年度评估和竣工验收

(十一)做好年度评估。省级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试点县年度评估方案,于第二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并将评估结果报水利部。水利部商财政部对省级评估结果开展抽查,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中央补助资金、确定后续试点县申报数量的重要依据。

(十二)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县级实施方案内单个项目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完工验收。全部项目完工验收后,由省级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依据批复的县级实施方案进行总体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五、健全建后管护机制

(十三)创新长效管护机制。项目完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及责任,落实管护措施及经费渠道。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创新农村水系管护模式。以河长制湖长制为依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设立巡河员、护河员公益岗位,实行农村河湖动态监管,保证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成效的持续性。引导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项目运行管理,营造村民爱护农村水系的良好氛围。结合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农村水系管护信息化水平。

六、强化监督和社会宣传

(十四)落实监管责任。省级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重点对县级实施进度、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明查和“四不两直”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于进度滞后、问题较多的县(市、区),要挂牌督办,确保建设进度、质量和成效。县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在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整治成效、建后管护等方面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和项目法人责任,对各环节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试点县要及时公布或公示项目建设内容、投资组成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做好宣传工作。要及时总结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建设经验,通过多种媒体宣传综合整治成效,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水美乡村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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