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石榴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石榴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6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进口。现将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石榴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石榴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1年4月25日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石榴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石榴,学名Punica granatum L.,英文名Pomegranate。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石榴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石榴果园、包装厂和冷藏设施(如有需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乌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乌方向中方提供,如名单发生变化,乌方应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提供给中方。批准的名单可在中方网站上查询。
在第一个出口季前,乌方和中方共同对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处理设施进行审查。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Zeller)
2.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Linnaeus)
3.枇杷暗斑螟Euzophera bigella Zeller
4.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Linnaeus)
5.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Denis & Schiffermuller)
6.霍氏长盾蚧Mercetaspis halli (Green)
7.无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 (Signoret)
8.烟草根黑腐病菌Thielaviopsis basicola (Berk. & Broome) Ferraris
9.大丽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Klebahn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石榴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认证或其他国际认证体系,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收获时剔除烂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业操作等控制措施。
2.针对石榴螟、苹果蠹蛾、枇杷暗斑螟和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石榴须来自上述有害生物的非疫产区或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的果园。
(1)非疫产区。由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第10号(ISPM10)标准设立非疫产区,开展有害生物监测(监测要求见附),并得到中方的认可。如果发生疫情,乌方需在48小时内通报中方,并立即启动紧急预案,直到恢复非疫产区地位。在贸易开展前,乌方必须向中方提供最近一年的监测记录。
(2)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包括有害生物监测、黑光灯诱杀、迷向技术、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措施。从石榴坐果初期套袋,直至果实采摘前7-10天摘袋。出口前每个果园须抽取60个果实施剖果检查,一旦发现上述有害生物,该果园不得向中国出口。
3.针对烟草根黑腐病菌和大丽轮枝孢/黄萎病菌,乌方应在石榴生长期间,每15天进行一次果园调查,一旦确定发生以上植物病害,乌方须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
4.针对榆蛎盾蚧、霍氏长盾蚧、无花果刺粉蚧,乌方应在输华石榴的种植期间,对注册果园开展监测。一旦发现上述有害生物,须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
5.输华石榴果园须在乌方或乌方授权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有害生物、杂草的监测和防治。乌方应保留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产季节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石榴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乌方或乌方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石榴包装前,须经过清洁、挑选和分拣,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等有害生物;烂果、畸形果、枝叶、根等植物残体和土壤。
3.输华石榴须由经过乌方培训的技术人员进行清理和检查,去除石榴宿存萼片内部组织,重点检查是否有蛀果害虫为害症状,并对可疑样品进行剖果检查。如发现石榴螟、苹果蠹蛾、枇杷暗斑螟、葡萄花翅小卷蛾为害的果实,相关果园不得向中国出口。
4.包装好的输华石榴,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不同检疫条件的货物应分开存放。
(三)包装要求。
1.输华石榴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区、省)、果园名称或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输华石榴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四)出口前检疫。
1.在协议生效后的两年内,乌方或乌方授权人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的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乌方或乌方授权人员应从样品中选取30个果实进行剖果检查。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乌方官员应当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OF POMEGRANAT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POMEGRANATE FROM THE REPUBLIC OF UZBEK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石榴符合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石榴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石榴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石榴将允许从所有中方批准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石榴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石榴不得进口。
2.如发现任何活的中方关注的石榴螟、枇杷暗斑螟、苹果蠹蛾和葡萄花翅小卷蛾,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须在入境口岸进行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允许进境。如无有效处理方法的,或经检验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石榴疫情发生动态及口岸截获情况,中方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乌方协商,以调整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附加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相关条款的要求,乌方采取必要的监测手段,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石榴螟、苹果蠹蛾、枇杷暗斑螟和葡萄花翅小卷蛾进行监测。
一、信息素诱捕监测
在乌兹别克斯坦石榴产区使用合成类性信息素,对以上有害生物进行监测。监测时间从5月20日至11月30日(当年石榴收获期结束)。
(一)诱剂及诱捕器的种类。
使用石榴螟、苹果蠹蛾、枇杷暗斑螟和葡萄花翅小卷蛾专用性信息素诱芯,监测器具可使用三角形粘板诱捕器,使用时将诱芯放置于三角形诱捕器内,诱芯内性信息素含量不低于1mg。
(二)监测地点。
果园、包装厂、集散点、冷库周边、出境口岸等。
(三)悬挂方式。
将诱捕器悬挂在寄主树冠中上部,不被枝叶遮挡、阳光不强烈照射处,注意遮阳、避免受阳光直晒或直接淋雨。
(四)设置密度。
输华石榴果园,每100英亩(607.5亩)放置12个诱捕器,果园面积每增加100英亩,增放2个诱捕器。
包装厂、石榴集散点、冷库周边及出境口岸等地,每100英亩放置1-3个诱捕器。如涉及区域广阔,可酌量增加。
(五)诱芯更换。
每月更换一次。
(六)检查周期。
每两个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七)检查人员。
乌方或者乌方授权的技术人员。
二、黄板(黄色胶剂诱捕器)
1.所有注册登记的输华果园均应当安放黄板。
2.诱捕监测应从石榴的座果(生长期)持续到采收期结束。
3.每个果园悬挂黄板的数量不能少于4个。当种植园的面积大于10英亩时,应每2英亩悬挂1个黄板。
4.在生产季节,黄板应每7天检查一次;在采收前应每7天检查两次。
5.黄板须每14天至少更换一次。如黄板表面被植物残体覆盖,应及时更换黄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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