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清开灵口服制剂说明书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64号)

浏览量:          时间:2021-05-13 03:04:10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清开灵口服制剂说明书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64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清开灵口服制剂包括颗粒、片剂(片、泡腾片、分散片)、胶囊剂(胶囊、软胶囊)、口服液和滴丸剂型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1年8月5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

1.清开灵口服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2.清开灵口服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1年5月6日






清开灵口服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应增加:

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口干、腹泻、腹痛、腹胀、皮疹、瘙痒、头晕、头痛、胸闷、乏力、潮红、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等。

二、【禁忌】项应增加:

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三、【注意事项】项应增加:

1.久病体虚患者如出现腹泻时慎用。

2.过敏体质者慎用。



 


清开灵口服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应增加:

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口干、腹泻、腹痛、腹胀、皮疹、瘙痒、头晕、头痛、胸闷、乏力、潮红、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等。

二、【禁忌】项应增加:

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

三、【注意事项】项应增加:

发热体温超过38.5℃的患者,应去医院就诊。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112620.html

本文关键词: 国家药监局, 修订, 清开灵, 口服, 制剂, 说明书, 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1年, 第64号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