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档〔2013〕5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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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







(办档〔2013〕56号,根据2021年5月11日办档〔2021〕145号修改)

 





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水利档案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9日







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面提高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水利档案工作健康、均衡发展,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水利事业和水利中心工作,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等档案法规制度要求,结合水利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是按照本办法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的原则,依据《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标准》), 对申请单位档案工作进行量化赋分,以确定其档案工作是否达到相应的规范化管理等级的一项业务工作。

第三条 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4个等级。特级是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最高等级;申请二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单位,其档案数量应达到一定规模;三级是各单位依法开展档案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评估标准》满分为100分,各等级通过分数均为85分,评估分数未达到85分的,不得通过申报等级的评估。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对部直属单位及申报特级和一级档案管理单位的评估、审批;部直属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申请二、三级档案管理等级的评估、审批;所属单位较多的流域机构,可委托其直属机构对所属单位申请三级档案管理等级的进行评估、审批。凡通过评估、审批的,将获得水利部统一定制的证书与标牌。

第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档案工作实际申请相应等级的评估;组织评估单位只对其申请的等级进行评估。申请部一级和特级的基层单位,须经部直属单位的审核推荐。

第七条 规范化管理等级的获得,需按以下规定经过自检、申请、现场评估、审批与备案等程序。

(一)自检:由申请评估单位按照《评估标准》要求,对本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工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概括、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申请评估的等级与自检得分等情况。

(二)申请:由申请评估单位向负责组织评估单位提出评估申请,明确申请评估的等级,并附《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申请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评估申请表》)和自检工作报告。

(三)现场评估:负责组织评估单位在收到评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有关申报材料,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对不具备评估条件或评估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四)审批与备案:负责组织评估的单位,对通过评估的,应将审批文件(含评估意见和《评估申请表》)发送给申请评估单位,并报送水利部备案,由水利部据此核发相应等级的证书与标牌。

第八条 现场评估由组织评估单位组成评估组具体负责实施。评估组一般由5人及以上档案专家组成。现场评估程序如下:

(一)宣布评估工作依据和评估组成员名单。

(二)听取申请单位开展档案评估自查情况汇报,了解申请单位档案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直接听取有关部门与人员的意见)。

(三)依据《评估标准》对申请评估单位的各项评估指标进行检查,并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评估赋分。

(四)结合检查、评估、赋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评估意见初稿。

(五)反馈评估意见,并宣布评估结果。

(六)评估组成员签字。

第九条 负责组织评估单位是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标准,开展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的评估,不得越权、简化程序或降低标准进行评估。

第十条 建立评估工作监督、检查机制。组织评估单位和参加人员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估费或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水利部将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应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水利部可撤销其评估结果,直至取消其评估权限。

第十一条 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关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应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强化档案管理各项工作。在证书失效前,鼓励根据自身条件申请上一等级的评估;也可向原组织评估单位提出同一等级复查申请,并附《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复查申请表》,由原组织评估单位进行现场复查,复查重点为评估通过之后的档案管理内容,程序同评估工作程序。经复查合格后,原证书有效期延长5年,再到期后循环复查或升级评估工作;对证书到期未申请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所获等级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对达到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的单位,水利部将定期进行通报,并可作为单位评先与绩效考核及档案人员晋升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对评估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有关单位应按照档案法规要求,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各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单位水利档案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水利部科技事业档案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实施细则》(水办〔1992〕17号)同时废止,凡依据该文件获得的相应等级证书,同时失效。





附件

1: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标准

2: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申请表

3:水利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复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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