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1〕5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3-10-28 20: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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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保监办发〔2021〕57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发展,更好地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银保监会决定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期限和范围

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保险公司应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

(二)试点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

(三)试点保险公司应探索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长期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长期销售激励考核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较长期限的投资考核机制等。

(四)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前提下,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与养老、照护服务等相衔接,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

三、试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保险优势,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规范发展。

(二)各总公司应统一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源投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经营相适应的治理架构、管理模式、考核体系和风险管控要求等。

(三)各公司应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并按要求报送试点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试点启动后,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报送进展情况。

(四)各公司应结合试点地区情况和自身实际,立足消费者需求合理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审慎开展经营,加强合规管理,做好消费者保护,始终守住风险底线。

(五)试点地区银保监局应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密切关注业务发展,加强业务监管,及时总结、动态评估试点经验,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附件: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5月8日







附件下载:专属商业养老保 险业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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