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卫医字第39号《卫生部关于颁布〈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布〈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88)卫医字第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有关部、委,本部直属单位:
医院是病原微生物较集中,抵抗力低的人群密集的地方,加之化疗、放疗等手段的采用,影响病人免疫机能下降;大量使用抗生素,引起耐药菌株增多、菌群失调;以及先进医疗仪器广泛应用等原因,增加了消毒灭菌的难度,致使院内感染已成为当前医疗实践的严重障碍、直接影响医疗效果。不但增加了病人的痛苦,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有效做好监控工作,现将《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县和县以上各类医院参照实行,并将实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部医政司。
附件: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
卫生部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医院病人、职工和社会人群不受环境有害因素的伤害,提高医疗效果,保护职工和人民群众健康,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形式:三百张床以上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三百张床以下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感染的监控管理工作。
二、任务和职责:
1.根据“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其它防止医院感染的有关规定,制定全院控制感染规划、各项卫生学标准及管理制度。
2.负责院内感染发病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考评管理效果,研究改进措施。
3.负责对新建设施进行卫生学标准的审定。
4.负责感染管理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有关技术咨询。
5.负责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填报院内感染发病情况监测表。发生暴发流行时,立即报告。
三、组成人员:
1.委员会(小组)一般设主任(组长)一人,由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副主任(副组长)一至二人,分别由预防保健科科长、护理部主任兼任;委员由医务处、内、外、妇、儿、传染科医师,检验科主任,供应室护士长,门诊部护士长,总务科科长等有关人员兼任。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任务而定,一般委员会不少于十人;小组不少于六人为宜。
2.适当配备专职人员:
(1)人数以三百张床以下一人;三百至五百张床二人;五百张床以上三人为宜,在医院总编制数内调剂解决。
(2)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专职人员担任。办公地点可设在预防保健科或护理部,有条件的医院可建立感染管理科。
(3)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应经相应的培训,掌握感染管理等基本知识。担任感染管理的医师,要求是医学院校公卫系毕业或临床医师经专门训练者。担任感染管理的护士,要求正规护校毕业,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经专门训练的护师以上人员。培训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统一组织。
(4)专职人员中的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晋升等按同类卫生技术人员对待。
(5)专职人员职责:
1)负责拟定全院控制感染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2)执行各项监控制度,定期监测、分析、报告发病情况。
3)对院内感染流行及时调查分析,详细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4)协调全院各科室的院内感染监控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
5)开展医院卫生学管理的专题研究,推广新的消毒方法和制剂。
3.为有效地进行院内感染监控,应指定检验人员担任相关细菌学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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