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稽发〔2021〕3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监稽发〔202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将其作为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认真落实执法装备配备投入保障要求,积极协调将执法装备配备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加强相关经费保障,确保满足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需要。加强执法装备使用培训,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率,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及时补充、更新,持续提升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和保障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5月18日
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强化市场监管执法保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执法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综合执法特点
中办发〔2018〕62号文件指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是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而组建的,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为体现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特点,适应监管发展需要,本意见统筹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不同执法业务对执法装备的现实需求,综合确定执法装备配备种类和数量,统一按照功能分类,不再分设业务类别。
(二)聚焦基层执法需求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主要由基层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本意见主要列出地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3个层级的市场监管执法装备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可根据职责参考适用。
(三)强调执法人员安全
中办发〔2018〕62号文件指出,要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人员的支持,建立健全基层执法人员保障机制,为基层综合执法工作提供坚强保障。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监管执法环境也在不断变化,执法风险增加,为此本意见特别设置了“防护装备”,明确服装、护具、急救包等执法装备配备要求,旨在强化个人保护、降低职业风险,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职业安全感,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所列装备,分为交通装备、通讯指挥装备、取证装备、快检装备、防护装备和其他装备。
(一)交通装备
即执法时执法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包括执法执勤用车(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执法船艇4类。
(二)通讯指挥装备
即执法时执法人员使用的通讯指挥工具,包括手持执法终端(手机)、对讲机、无线单兵终端、无线单兵服务器、执法视频指挥系统、便携式卫星电话、无线上网卡等14类。
(三)取证装备
即满足执法过程中取证工作需要的装备,包括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采集工作站、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笔记本电脑或平板电脑、便携式打印机、便携式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等31类。
(四)快检装备
即满足执法过程中快速检测工作需要的装备,包括食品安全快检车、特种设备检测车、计量检测车、超声波清洗机、电子天平/电子秤、药品快速检验箱、食品安全快速检验箱、可燃气体检测仪、烟道检测仪、激光测距仪等48类。
(五)防护装备
即满足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个人安全与健康防护需要的装备,包括防护服装、防尘毒口罩、护目镜、防护手套、甩棍、强光手电、防暴盾牌、救护包、应急包、消毒设备及用品、灭火器、其他防护用具12类。
(六)其他装备
即满足执法过程中其他工作需要的装备,包括执法信息系统,手持喊话筒,车(船)载扩音器,车(船)载电源转换器,警戒带,信号屏蔽器,听证室用话筒、监控和摄录设备,案卷装订机,小型发电设备,其他耗材10类。
三、使用要求
(一)本意见所列装备是满足市场监管执法需求的基本、通用装备。各执法机构可在本意见基础上,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配备业务所需其他装备,并及时更新、优化、升级。鼓励使用新技术、新产品,保证装备的有效性和先进性,保障执法能力。
(二)对于价格较高但使用率不高的执法装备,各执法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统筹使用,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装备限制与资源浪费,提升执法效能。
(三)对于价格、技术、操作人员等要求较高的执法装备,各执法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社会化方式,满足执法尤其是高科技执法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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