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渔发〔2020〕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6-12 03:07:20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渔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的批示要求,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制定了《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张信安

电话:010-59192953、59192949 传真:010-59192994

邮箱:yyjaq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

2020年 5月15日
 






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夯实渔业安全基层基础,排查风险隐患、整治突出问题、提升治理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渔船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海上生产安全的批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基本思路,以“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牢牢守住渔业安全生产底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渔业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渔业强国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三年行动计划》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聚焦“拖网、刺网、潜捕”三类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全面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重点开展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等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航行和冒险出海作业;围绕健全渔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夯实渔业安全基层基础,强化渔业安全监管执法,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加强渔业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及时应对处置重大险情事故,健全渔业风险保障体系,全面提升渔业安全治理能力和“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工作水平,确保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进一步降低,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三、任务措施

对照《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具体安排,农业农村部逐条逐项进行梳理,共有13项主要任务,其主要措施和时间安排如下。

主要任务一:集中开展学习教育。集中观看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

主要措施:组织集中观看学习安全生产电视专题片,自觉对标对表推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作渔业安全生产专题片,曝光渔业安全生产典型问题,强化警示教育,推动学习贯彻工作走深走实;分级分批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增强渔民群众、渔业企业负责人,以及基层渔业组织和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的安全意识,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

时间安排:

1. 集中观看学习电视专题片。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集中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

2. 制作渔业安全生产专题片。2020年至2022年,农业农村部每年制作一期渔业安全生产专题片,审定完成后,在全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上对外播出,并发送至各地组织专题学习。

3. 开展全国性渔业安全专题培训。2020年至2022年,农业农村部每年组织3~4个批次渔业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含一期远洋渔业安全专题培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

4. 开展渔业安全学习教育轮训。2020年至2022年,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每年不少于3个批次,分级分批组织渔民群众、渔业企业负责人,以及基层渔业组织和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教育和渔业安全生产技能及业务培训,将“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到岗、落实到人,扎实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

主要任务二:深入系统宣传贯彻。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中央和地方、行业主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等。结合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五进”。

主要措施: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活动,开设渔业安全专题专栏,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交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开展渔业安全技能大比武、安全知识进渔村、“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营造渔业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的社会氛围。

时间安排:

1. 开设渔业安全专题专栏。2020年至2022年,农业农村部在《中国渔业报》设立渔业安全生产专题专栏,结合中国渔政、中国水产、渔知事等新媒体平台,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开展系列报道,同时对系列专题学习、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2. 夯实渔业安全生产群众基础。2020年至2022年,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渔业安全技能大比武、安全知识进渔村、“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等活动,持续加大对渔业渔政人员、渔业企业、渔民群众等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树立模范标杆、扩大榜样效应,推动安全生产知识进渔港、上渔船、入渔户,营造“知安全、懂安全、保安全”的渔业安全生产氛围。

主要任务三: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主要措施:制定渔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厘清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出台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开展渔船安全险情事故督查督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推动渔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时间安排:

1. 制定渔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2021年底前,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渔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厘清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推动党政领导属地责任和渔业部门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

2. 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约谈机制,2021年底前,部省两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渔船安全险情事故督查督办,及时通报、提醒、约谈相关责任人,切实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3. 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2020年至2022年,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每年要与船东船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艘大中型渔船指定一名船员作为安全员,并纳入进出渔港报告事项。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强化安全监管执法,确保船东船长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加强渔业船员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能力培训,提升渔船渔民组织化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

4. 建立渔业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2020年至2022年,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实施渔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安全生产守信的船东船长,在渔船证书证件办理、安全技能培训考核、渔业保险费用补贴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船东船长,采取停航整改、公开曝光、联合惩戒。

主要任务四: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深化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典型事故教训汲取。

主要措施:开展渔船渔港风险隐患评估,编制渔船安全分析报告,推动渔船渔港安全动态监管;开展渔船渔港、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通报、汇编渔业安全生产典型事故,开展渔业安全事故调查案件评估评查,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强化警示教育。

时间安排:

1. 深入开展风险隐患评估。2022年底前,农业农村部组织编制中国渔业船舶安全分析报告,提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建议。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5个清单,组织开展渔船渔港安全生产状况整体评估,实行差异化、精准化的动态监管。

2. 深入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坚持创新方式加强监管,2021年底前,农业农村部组织优化整合渔船渔港、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等管理系统,综合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分时段、分批次开展渔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3. 通报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曝光安全生产典型问题,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及时通报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2021年至2022年,农业农村部每年组织开展渔业安全事故调查案件评估评查工作,汇编整理近三年渔业安全生产典型事故,强化警示警醒教育,切实发挥事故教训汲取对渔业安全生产的“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作用。

主要任务五:开展渔业生产专项治理。聚焦“拖网、刺网、潜捕”三类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同步开展、贯通全程。重点对渔船脱检脱管和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以及渔港水域安全、消防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和作业渔船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航行和冒险出海作业行为。

主要措施: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渔业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推动党政领导责任、“三个必须”部门监管责任和船东船长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时间安排:2020年至2022年,农业农村部每年8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渔船渔港安全隐患自检自查、异地交叉排查和问题集中整治,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同步开展、贯通全程。具体安排如下。

1. 方案制定。每年7月底前,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细化实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到人。

2. 自查自检。每年8月底前,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自纠整治,重点针对本地“三类高危渔船和四类事故高发情形”等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化解问题。

3. 交叉排查。每年8月至9月,农业农村部抽调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全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交叉排查工作组,对沿海各省和内陆重点渔业省份开展排查。每个省至少抽查2个县(市、区),两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多次发生事故的县(市、区)必须列入排查范围。各排查工作组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对渔船渔港、执法队伍开展排查,排查方案由各工作组自行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各排查工作组要将问题清单及时反馈被排查单位。

4. 集中整治。每年9月至10月,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交叉排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编制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治事项清单,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和整治整改。

5. 总结评估。每年11月15日前,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当年11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其间,农业农村部将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渔船整治整改情况进行效果评估。

主要任务六:商渔船防碰撞安全整治。加强辖区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原因分析,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合作,加大对商渔船船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商渔船船员按规定开启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强化航道动态管控和动态干预,严厉惩处商渔船碰撞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措施:建立健全商渔船安全工作会商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高发迭发态势;推动划定近海船舶航路,强化渔船动态管控和动态干预,严防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加强商渔船避碰知识专题培训,督促渔船开启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推动实现商渔船防碰撞合理自动预警即时规避。

时间安排:

1.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合作,进一步完善商渔船安全工作会商机制,2020年至2022年,农业农村部与交通运输部轮流主持召开商渔船安全工作会商会议。2021年6月底前,沿海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与当地交通海事部门建立商渔船安全工作会商机制,采取针对性措施遏制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

2. 积极推动近海船舶航路规划划定。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全力支持、大力推进交通海事部门开展近海船舶航路规划划定工作,强化渔船穿越商船航道的动态管控和动态干预,严防商渔船碰撞事故高发迭发。

3. 加强专题教育培训。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将防止商渔船碰撞要求纳入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同时,督促商渔船船员按规定开启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严厉惩处商渔船碰撞事故中的肇事逃逸及不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任务七:推进实施渔港“港长制”。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的要求,加强驻港监管,推进实施“港长制”。推动开展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落实“港长”管港管人管渔获管安全的责任,依托渔港综合管理站,优化执法力量驻港监管,实现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以渔船进出港报告为抓手,建立以船长报告为主、船舶“监护人”和基层渔业组织报告为辅的进出港报告机制,明确渔船出港前24小时之内要及时报告。做到已报抽查、未报必查,对未报告或检查发现问题的渔船,视情节轻重纳入安全记分管理或停航整改。建立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机制,实施常态化的泊港渔船登临检查制度,严防渔船“带病”出港,把渔港打造成渔业管理的“岸上堡垒”。

主要措施:出台渔港综合管理改革的意见。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出台《关于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全面落实驻港监管,推进实施“港长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渔港改革意见的发布背景、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等进行政策解读;召开渔港综合管理改革推进会议,部署沿海各地推进渔港管理改革相关工作,全面推行港长制。明晰渔港权属关系。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所管理渔港的港章,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渔港名录,报农业农村部发布。开展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认定。按照《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标准》,分批公布定点上岸渔港,定点渔港数量要能够满足我国大中型渔船进港卸货需要。落实港长责任实施驻港监管。沿海二级以上渔港全面实行港长制,明确各渔港港长,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优化渔业执法力量配置,在定点和一级以上渔港派驻监督管理站点和人员,实施驻港监管,提升监管执法能力。落实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严格执行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管理。

时间安排:

1. 出台渔港综合管理改革的意见。2020年底前,争取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改革意见,农业农村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召开专题推进会议,做好改革意见任务部委及部内司局分解落实工作。

2. 明晰渔港权属关系。2021年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渔港名录,报农业农村部发布。

3. 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申报认定。2020年底前,沿海各省渔业主管部门报送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材料,农业农村部审定并公布第一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2021年底前,完成我国沿海全部定点渔港申报、审定和公布工作。

4. 落实港长责任实施驻港监管。2022年底前,沿海一级以上渔港全面实行港长制;在一级以上渔港和定点上岸渔港派驻监督管理站点及人员,配齐配足执法和信息化装备,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5. 落实进出渔港报告制度。2021年底前,制定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到2021年底,沿海各市县大中型海洋渔船进出港报告率达到90%。

主要任务八:开展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治理。针对不按标准规范配备、擅自拆卸、故意关闭渔业无线电设备,擅自擦写篡改电台识别码,设备信息未登记备案,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集中整治。开展“插卡式AIS”设备研发与推广应用,规范渔业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管理,加快实施“宽带入海”,切实提高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成功率。推动建设渔业与海事系统航行安全和海上搜救信息共享平台,研究开发基于自动识别技术的商渔船防碰撞预警系统,推动实现商渔船防碰撞合理自动预警、即时规避。

主要措施:开展为期六个月的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整治,同步修订渔业无线电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开展“插卡式AIS”设备研发与推广应用,规范渔业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管理。推动渔业与海事系统航行安全和海上搜救信息共享,推动商船AIS动态信息和渔船北斗、AIS信息进行数据对接,实现跨部门、跨平台资源信息共享,为商渔船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时间安排: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整治,启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2021年至2022年,推广应用渔船“插卡式AIS”设备,加强和规范渔业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管理。具体安排如下。

1. 专项整治。2020年1月至7月,农业农村部制定全国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细化目标任务、实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摸底排查渔业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其生产企业,以及渔船电台识别码管理等基本情况;开展专项集中整治,现场登临检查渔船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的配备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专项整治整改工作集中会商,对重点地区、重点渔船整治整改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专项整治整改总结报告。

2. 研发“插卡式AIS”设备及推广应用。2020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渔船“插卡式AIS”设备功能开发、可行性验证、设备测试和试点运行,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2021年至2022年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推广应用。同时,农业农村部与各地共同建立全国统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一船一码一设备”监管目标。

3. 修订《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农业农村部组织修订《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重点对渔业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进行规范,强化渔业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管理,保障渔业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主要任务九:开展渔业船员专项治理。针对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普通船员持证率偏低的突出问题,动员基层渔业管理部门,对渔业船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掌握辖区渔业船员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照职务船员配备标准,落实职务船员最低安全配员和持证上岗制度,督促船东组织船员接受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采取岸上排、港口堵、海上查的方式,对职务船员配备缺配和“人证不符”现象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加强政策研究,创新渔业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方法,细化工作方案,优化操作指南,拓宽培训渠道,推行普通渔业船员线上远程理论考试和实操视频评估考核,及时公布考试题库,让广大船员对水上求生、消防、急救和应急等基本安全知识做到应知应会,相关操作熟能生巧,切实提高普通船员持证上岗率。

主要措施:开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同步启动《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修订。成立全国渔业船员管理专家委员会,修订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完善全国渔业船员考试统编题库。创新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方式,开展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渔业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推动成立渔业船员服务协会,提升渔业船员自我管理能力。优化整合全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推进渔业船员证书电子化。

时间安排:2020年,开展渔业船员调查摸底,完成渔业船员新旧证书换发工作。2021年至2022年,开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同步开展渔业船员管理规章制度制修订。具体安排如下。

1. 开展渔业船员调查摸底。2020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船员及职务船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掌握辖区内渔业船员底数。出台渔业船员新旧证书换发意见,督促指导各地运用全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完成证书换发工作。

2. 开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

2021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人证不符”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同时,创新渔业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方法,督促指导各地推行普通渔业船员线上远程理论考试和实操视频评估考核,切实提高普通船员持证上岗率。

3. 修订完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2022年底前,农业农村部成立全国渔业船员管理专家委员会,组织修订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完善全国渔业船员考试统编题库,及时更新并对外公布。

4. 创新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方式。

2020年至2022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升级改造全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渔业船员线上培训、考试考核,推进渔业船员证书网上无纸化办理,加快实现渔业船员证书电子化管理,提升渔业船员管理水平。

5. 推动成立渔业船员服务协会。2020年至2022年,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成立渔业船员服务协会,指导其开展渔业船员相关服务工作,保障渔业船员合法权益。指导其协助开展渔业船员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强化渔业船员自我管理。

主要任务十:健全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等规章制度,厘清渔业安全管理职责边界和权责清单,明确船籍港和靠泊港的管理职责。修订完善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及无线电管理等相关规定,督促地方理顺渔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渔业安全治理制度体系。

主要措施: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完善渔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快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推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等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统计等相关规定,构建渔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时间安排:2020年启动渔业安全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2022年基本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渔业安全治理制度体系。具体安排如下。

1. 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坚持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基本思路,农业农村部从制度层面对事故防范、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完善,以及应急管理和善后处置等方面予以规定,进一步厘清渔业安全管理职责边界和权责清单,明确船籍港和靠泊港的管理职责。

2. 制定《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公布施行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在对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实行记分管理,切实提高渔业船员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

3. 修订《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修订精神,农业农村部组织修订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巩固渔业船员专项治理和远程培训考试考核试行工作成果,通过分类制定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切实解决渔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和普通船员持证率偏低等突出问题。

4. 修订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理顺渔业应急工作机制,修订完善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渔船水上突发事件。

5. 修订渔业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相关规定。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健全渔业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强化应急值班信息报告和事故统计的时效性、准确性。理顺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和调解程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主要任务十一:强化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大渔港基础设施建设和渔船安全、消防、救生及通信导航等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力度,切实提升渔港安全停泊避风能力和渔船安全适航水平。

主要措施:推动落实《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建设一批沿海渔港。推动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重点推进沿海渔港、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提升渔港安全水平。加大对渔船安全、消防、救生及通信导航等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的支持力度,推广应用“插卡式AIS”设备。

时间安排:

1. 建设一批沿海渔港。2020年,农业农村部推动海南文昌铺前、万宁乌场、乐东莺歌海三个渔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海南省要加大前期工作力度,确保2021年开工建设,2022年要加快进度持续推进。同时,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推动其他沿海渔港建设。

2. 加强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2020年,农业农村部支持落实一批渔港、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储备一批下一年度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2021年至2022年,国家持续安排资金支持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

3. 加强渔船安全设施设备配备。2020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渔船安全、消防、救生及通信导航等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贯彻落实,重点保障2021年至2022年完成“插卡式AIS”设备更新换代,切实提升渔船险情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主要任务十二:提升渔业应急能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推动各地行业应急管理融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非预设场景应急演练和实战演练,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主要措施:健全渔业应急管理体系,完善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渔业安全与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定期组织渔业应急演练和安全技能大比武,提升渔业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渔船编组编队作业,推进“定人联船”和网格化管理,充分运用“渔港通”系统,加强“离线、离编”渔船及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动态干预,及时提醒水上作业渔船做好防风避浪,严防单船离港出海作业。健全完善渔业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推进渔业安全应急中心建设,设立全国统一的“123××”应急值守电话,确保发生险情事故快速、精准应对。加快研发并推广应用渔业安全事故直报系统,完善渔业安全事故接警、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事故统计和善后处置等环节的相互衔接,守牢渔业安全生产底线。加强全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专家队伍建设,提升事故调查处置能力。

时间安排:2020年至2021年开展渔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2022年提升渔业应急管理能力。具体安排如下。

1. 强化渔业应急值守。加强渔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推进渔业安全应急中心建设,推动设立全国统一的“123××”渔业应急值守电话,常年坚持渔业24小时应急值守,强化对高危渔船、涉外渔船的重点管控。

2. 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和安全技能大比武。按照《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将于2020年、2022年分别组织一次全国渔业安全应急演练,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安排,2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渔业安全应急演练,提升渔业安全应急管理能力。2020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首届渔业安全技能大比武决赛活动,2021年组织第二届渔业安全技能大比武活动。

3. 加强渔业安全事故调查专家队伍建设。

2020年完成专家委员会换届工作。2020年至2022年,部省两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渔业安全事故调查,收集编撰安全事故经典案例,开展安全事故报告案卷评查和警示教育宣传,充分发挥智囊功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4. 推广应用渔业安全事故直报系统。2020年农业农村部组织研发渔业安全事故直报系统,2021年至2022年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推广应用,实现渔船“全天候、全时段、全区域”监管,确保险情事故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5. 健全渔业海难救助补助体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渔民开展自救互救,农业农村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与海上抢险救助的渔船、渔政船予以适当救助补贴,提升渔民自救互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主要任务十三:完善渔业风险保障体系。鼓励发展渔民互助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渔业领域全面实施,指导渔业保险规范有序发展。指导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依法依规做好新设保险机构的筹建、报批、登记注册和业务开展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推进渔业产业发展、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机制优势和渔区经济社会“稳定器”“安全阀”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渔民因灾致贫返贫。

主要措施:加快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推动成立渔业互助保险社,纳入国家保险市场统一监管。帮助指导新设保险机构的筹建、报批、登记注册和业务开展等相关工作,发挥保险在渔业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开展联合调研,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渔业领域全面实施,促进渔业保险规范有序发展。

时间安排:2020年至2022年全面完成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同步推动“渔业安责险”全面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1. 印发渔业互助保险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20年,农业农村部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加快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尽快将渔业互助保险纳入保险市场统一监管。

2. 推动成立渔业互助保险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渔业互保协会依法依规做好新设保险机构的筹建、报批、登记注册和业务开展等相关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社的筹建和开业工作,为我国相互保险制度实践和农业保险体制创新做出贡献。

3. 加强行业指导。按照中央政社脱钩“五脱五不脱”的原则,各地继续履行好行业指导职责,在发展方向、产业服务、政策支持、制度建设、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同时,指导渔业互保协会开展渔业安全教育、防灾减损和困难帮扶等公益服务,充分发挥保险在推进渔业产业发展、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机制优势和重要作用。

4. 推动实施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专题研究,在推动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的同时,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推进“渔业安责险”全面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加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将相关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要按照《三年行动计划》总体安排,细化实化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切实完成各年度各重点领域工作目标。农业农村部成立以分管渔业工作的副部长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开展巡查督导,推动工作落实。同时,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会商机制,定期议定工作推进安排,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二)压实各方责任。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抓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牛鼻子”,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对照党政领导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聚焦职能、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实施渔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明确厘清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要全面压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发挥船东船长在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政策制度、监督执法、宣传教育、典型引路等多种措施,推进船东船长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亲自抓部署、日常抓自查、主动抓自纠转变,向高标准看齐,向零事故、零伤亡看齐,切实做到真查、真改、真落实。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监督指导,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随机抽查和督导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机制,明确信息报送时间节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每个季度要以信息专报的形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专项整治落实情况与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确保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计划完成相关工作的,需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备案。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监督力量,借助“报、网、端、微”平台积极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在重大风险排查、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活动中,主动联系媒体,揭露一批长期影响渔业生产安全的“顽疾”,曝光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威慑作用,维护好渔业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四)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结合本地区实际,深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总结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难点堵点,分类施策,统筹解决,切实改变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要认真用好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凝练好的经验做法,加强总结评估、复制推广应用,在渔船渔港、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应急管理等领域形成一批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渔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116772.html

本文关键词: 农渔发, 农业农村部, 渔业, 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 三年, 行动,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