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复〔2014〕2号《司法部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1-06-19 03:23:00

司法部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批复






司复〔2014〕2号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在广东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工作的请示》(粤司〔2O13〕33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上报的《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的工作方案》。请你厅抓紧制定试点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采取分期分批推进、逐步扩展深化的方式,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试点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严格、规范、有序推进。在试点推进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确保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和进行内部管理,及时调研、评估、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合伙联营制度和机制,推动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为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创造积累经验。

你厅推进试点工作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的工作方案





 

司法部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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