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发〔2020〕7号《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6-19 04:43:48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






残联发〔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2019年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举措,为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为贯彻落实好《总体方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并进,全面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要求。

(一)着力推进按比例就业,实现与用人单位互利共赢。各地要将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作为衡量残保金是否“有效”征收的首要标准。在优化残保金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同时,确保残疾人就业平稳增长。

(二)落实好“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要求,确保支持残疾人就业经费投入。推动财政部门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投入,保障各项支出,特别是要提高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直接奖补比例,通过这一方式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调动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三)汇集各方力量,形成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力。按照政府部门分工负责、残联组织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方针,推动《总体方案》各项规定有效落实。坚持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就业保护、就业服务等各项制度,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多措并举,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

二、完善残保金各项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

(四)规范征收。根据《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等文件要求,配合财政、税务等部门明确残保金分档和暂免征收等具体细节;文件规定以外的残保金减免要报财政部审批。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劳务派遣计入用工单位的具体认定办法。各地要规范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优化审核程序,精减审核材料,有条件的要实现网上审核,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五)确保使用。协调财政部门,细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支出科目,加大投入,切实发挥残联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方面的作用,满足用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各类支出。完善残疾人就业资金补贴和奖励办法,明确各项补贴和奖励标准,包括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残疾人实习见习补贴等标准,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场地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金融扶持标准,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各项补贴标准等;包括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30人以下单位招用残疾人奖励标准等。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各类培训机构按培训效果付费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各类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按服务成效付费的奖励标准;出台为残疾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残疾人就业创业励志典型以及国际国内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的表彰奖励办法。各地要积极探索基地就业、平台就业等按比例就业新形式。

(六)强化监督。配合财政部门,将上一年残保金收入情况、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就业支出情况、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协调民政部门共同明确社区服务机构跟踪残疾人信息办法。协调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将按比例就业及残保金缴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办法。协调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协调党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管理部门,持续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

(七)建立全国残疾人就业大数据。各地要在现有的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本地化工作力度,逐步积累残疾人基本信息、个人特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历、就业需求、就业状态、获得服务等数据,形成残疾人就业全流程服务信息档案系统;逐步建立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残疾人职工信息、省际间就业审核数据定期查重比对机制在内的全国按比例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证书管理的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起全国残疾人就业大数据。

(八)规范残疾人培训管理。中国残联将建立全国统一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和培训证书目录,实施培训证书证明统一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逐步实现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以就业转化率为导向的培训机制,扩大政府购买培训规模,对培训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服务;要对培训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考核,建立通报和进退机制;要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要求,结合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培训有效性和针对性。跨地域参加培训的残疾人,由户籍地给予适当补贴。

(九)加强就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鼓励通过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意识。要定期开展就业服务人员和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培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将服务向基层社区和农村延伸。要加强对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就业示范单位、能力测评机构等机构人员的培训,规范管理和服务。

(十)做好人力资源开发。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采取社会化方式逐步建立人力资源专家团队,面向用人单位、就业实训基地、培训基地等,有效开展职业康复训练、能力测评,心理咨询、岗位支持、求职定向指导等个性化服务,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就业创业。

(十一)强化对用人单位的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加大政策宣传和协调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挖掘安置残疾人就业潜力;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岗位开发、岗前培训、稳岗培训、转岗培训,督促落实社会保险、签订协议,规范用工行为;提供岗位信息发布、人力资源推介、雇主培训、就业环境改造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引导用人单位加入社会责任联盟,参加年度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十二)加快推进就业服务标准化。中国残联将继续完善就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总结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岗位开发与购买、职业能力测评、创业服务指导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实施细则,并按照要求规范开展工作,逐步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的标准化。

四、工作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结合当地残疾人就业实际,推动政府尽快出台《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地方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各级残联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责任分工到人,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四)强化督导考核。各地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就业动态管理制度,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以就业转化率和稳定性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机制。中国残联将根据全国残疾人就业大数据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十五)加大社会宣传。各地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更多用人单位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工作。要树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典型,进行宣传和表彰,发挥示范作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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