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现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前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疗机构执业前,应由医疗机构统一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一式3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甲等级以上医院(含二甲等级医院)的体检证明原件、医疗机构聘书、2寸免冠照3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二、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资格证书”备注一栏签署“同意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备案”字样及起始日期,加盖公章确认。审核未通过者,应给予书面说明。备案后由医疗机构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送至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存档,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将备案信息统一录入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系统。
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更换执业地点时,属于原备案主管部门管辖的,无须再次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不属于原备案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先到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中止备案,再到新的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流程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中止备案时,应在起始日期后面填写中止日期并加盖公章。
附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申请审核表(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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