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06〕98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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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监督、指导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06年5月16日







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





(2006年4月22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监督、指导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等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当遵循服务、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组织、协调全国范围内的质量检查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质量检查工作。

中评协负责对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质量检查,必要时也可会同地方协会开展质量检查。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对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质量检查。

第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

第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应当由不少于3名检查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实施。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组的检查质量及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负责。

第七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5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经理以上职务;

(二)熟悉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理论并富有实践经验;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第八条  检查人员在质量检查工作中有权索取、查阅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内部管理制度及与质量检查有关的财务凭证等文件和资料,有权按照检查工作底稿内容的要求对所查阅的有关内容与事项进行记录,有权对其认为有问题并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依据的有关内容与事项进行复印,有权就有关问题向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九条  检查人员在质量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检查纪律:

(一)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检查意见;

(二)廉洁奉公,不得接受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或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及其安排的观光、娱乐等活动;

(三)与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人员或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对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泄漏;

(五)不得以质量检查为名,向被检查机构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检查事项无关的资料;

(六)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所有与质量检查工作相关的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移交给检查组组长。

第十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检查纪律的协会工作人员予以处分,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在质量检查工作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可以向参加质量检查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支付报酬,并对在质量检查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检查对象、范围及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并配合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协会的安排,每5年内至少接受一次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二)被有关媒体披露、质疑的;

(三)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五)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六)新设立并已出具评估报告的;

(七)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变更的;

(八)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持有股东或百分之五十以上合伙人变更的;

(九)资产评估协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质量检查的范围,应当以被检查对象上一次接受检查至本次检查之间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第十七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情况;

(二)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五)资产评估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地方协会应当在年度质量检查对象、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评协备案。

 



第四章  检查方式及程序





第十九条  质量检查应当以实地抽样检查的方式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它适当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条  质量检查的程序:

(一)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对被检查机构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对检查意见如有异议,书面反馈意见的时间期限;

(二)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检查组到达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组应当在实地检查时出示检查通知书,并佩带检查人员工作证件(由地方协会自制);

(四)检查组应当通过听取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汇报、询问相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等方法,了解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其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检查组应当充分考虑行业自律检查的特点和要求,依据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的有关资料,选取重点检查的评估报告;

(六)检查组应当通过查阅选取的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和遵守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

(七)检查组应当通过查阅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并结合业务检查和与质量检查有关的财务检查等,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况和执行内部质量管理控制制度的情况;

(八)检查组应当将所检查的内容与事项,形成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检查机构的基本情况、抽查报告名称、文号、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人员的意见及签名、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上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九)检查组填制的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用词准确。相关的证明材料应清晰完整;

(十)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组填制的工作底稿及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复核;

(十一)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征求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意见,并由其签字盖章;

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检查意见有异议并在资产评估协会检查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检查组应当予以进一步核查;在资产评估协会检查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检查意见无异议;

(十二)检查组完成实地检查工作后应认真编写质量检查报告,连同质量检查工作底稿一并提交资产评估协会。

质量检查报告和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归属于资产评估协会。

质量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等;

2.被检查对象的执业质量情况,重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要有认定被检查对象存在问题的基本事实及认定依据;

3.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改进的建议;

4.与被检查对象交换意见的结果,如果最终交换意见后仍存在争议的,应当记录检查组和检查对象各自的意见和理由;

5.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资产评估协会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及总结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协会在听取检查组的检查情况汇报和审查检查组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后,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视其问题的性质或情节的轻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对存在问题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通过发关注函、谈话提醒、举办强制培训班或其它适当的方式,提醒、教育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协会对存在问题性质或情节较为严重,应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照《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已废止,现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在每年的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当年的质量检查工作作出全面的总结,并编写质量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质量检查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取得的成效,被检查机构的发展状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及成因分析,对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程序、依据、整改意见,规范评估行业发展的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质量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自律惩戒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评协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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