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财金〔202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6-26 01:13:5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1〕15号







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拟对各级各类失信约束措施开展集中清理规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均纳入清理规范范围。凡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措施,要按规定予以修订或废止。

(一)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和公开。

纳入依据。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下同)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包括以党中央、国务院或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下同)为依据。

共享和公开。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的原则进行。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二)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范围、认定标准和程序。

设列范围。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名单范围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认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仅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认定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将当事人列入名单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三)关于失信惩戒措施。

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不得以低信用分为由,对个人实施惩戒。

(四)关于信用修复。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失信信息,对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

二、清理规范工作进度安排

(一)至2021年1月底前。

建立工作台账。按照统一格式(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本部门(单位)失信约束措施台账,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汇总建立本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单位)失信约束措施台账,于2021年1月29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开展自查自纠。在建立台账基础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分别对本部门(单位)和辖区内失信约束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不得新出台与《指导意见》要求不符的措施。

(二)至2021年一季度末。

制定规范完善方案。对台账中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但仍需要保留的措施,措施制定部门要逐条研究制定规范完善方案,明确时间表,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相关措施的规范完善方案由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审核后汇总同期上报。

建立地方督导机制。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失信约束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持续开展跟踪督导,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抓紧整改,确保按期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三)至2021年底。

全面完成清理规范任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于2021年6月底前,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于2021年11月底前,对照台账逐项完成相关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采取抽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于2021年底前牵头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汇总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予以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另有具体规定的,要在2021年底前编制适用于本地的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

三、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对切实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负责。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对辖区内的清理规范工作负总责,认真组织梳理台账,逐项规范完善。

(二)强化跟踪监测,开展通报约谈。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规范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按月进行通报,重点通报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相关措施应纳入台账未纳入台账、新出台不符合要求的措施、未按时间节点完成规范清理任务等情况,并将其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估等指标体系。必要时将对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解读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要求,发挥好专家学者和行业组织引导作用,大力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通过典型案例反映市场主体获得感,为清理规范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于2021年1月15 m前将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毛達设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姚智轶、刘利莎,010-68502227、2838,xyc@creditchina.gov.cno


附件:

1.失信约束措施台账样式

2.清理规范工作联系人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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