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办发〔2021〕4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4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研究决定,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目前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依法按照《通知》规定审核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复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颁布实施新测绘资质管理政策,是自然资源部党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测绘资质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的一项重要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进一步优化测绘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测绘行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测绘资质改革的重要意义及复审换证工作的重要性,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二、工作安排
根据新测绘资质管理政策,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查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复审换证申请并作出决定。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以外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并作出决定。复审换证工作须于2021年底前全部完成,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元月底前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工作总结。2022年3月底,由部总结通报全国2021年复审换证工作情况。
测绘单位原则上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http://zz.ch.mnr.gov.cn)提交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由各审批机关按新测绘资质管理政策规定统筹进行受理、审查、决定。在11月30日前未提交复审换证申请的,或者提交复审换证申请后因测绘单位原因造成在12月31日前未完成复审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复审换证的权利。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审查方式。各级审批机关应严格执行新政策规定的审批方式,以增加审批过程的透明度,保障审批材料的真实性和审批结果的公正性。其中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要参照我部制作的申请测绘资质主要信息公开表(试行,附件1)执行。
(二)关于测绘单位现有人员认定。为做好新旧政策有序衔接过渡,支持做好“六保”“六稳”有关工作,并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新政策发布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符合原测绘资质申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该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其原认定的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对于这部分人员申请单位也要按照《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各级审批机关也要进行严格审核。
(三)关于通用标准的审查。测绘资质通用标准的审查参照我部制定的通用标准审查细则(试行,附件2)执行,确保全国审查标准统一。
(四)关于核验申请材料真实性。各级审批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官方渠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特别是法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社保、技术装备发票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五)关于留存申请材料。各级审批机关除要保存好电子申请材料外,还需留存一套完整的纸质申请材料。
(六)关于测绘资质证书。新的甲乙级测绘资质分别单独发放测绘资质证书,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自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审批机关要高度重视新测绘资质管理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新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解读,要制定复审换证工作方案,落实好责任部门和承办人员,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自然资源部将对各省的复审换证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二)严格执行政策。各级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复审换证工作。工作中如遇问题及时报告部国土测绘司。
(三)主动做好服务。各级审批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为测绘单位顺利完成复审换证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8日
附件:
1. 申请测绘资 质主要信息公开表(试行)
2. 通用标准审 查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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