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人〔2015〕3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资助项目遴选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7-15 03:29:40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资助项目遴选办法〉的通知》






农办人〔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扎根基层、服务农业,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中发挥更大作用,我部决定从2015年起启动“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资助项目。为确保资助项目顺利实施,我部研究制定了《“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资助项目遴选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资助项目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扎根基层、服务农业,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中发挥更大作用,我部决定从2015年起启动“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资助项目。为确保资助项目顺利实施和遴选工作规范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对象为在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含种植、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能源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广校,下同)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不包括行政编制人员。

第三条 “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资助项目由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每两年一次,逢单年开展。

第四条 “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资助项目每届资助10人。

第五条 “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资助项目遴选工作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由农业部领导任组长,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以及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农民日报社、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负责研究遴选工作中重大问题,审议遴选办法和遴选结果。其中,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会同科技教育司负责遴选办法的制定和遴选活动的组织管理;办公厅牵头负责新闻宣传工作;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助经费筹集管理等工作;农民日报社协助项目具体实施,负责人物采访、宣传报道等工作;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负责专题片摄制和播出工作。

第七条 遴选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遴选办公室),负责项目遴选具体工作。遴选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第八条 “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资助项目设立初选工作委员会和评选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牵头组建初选工作委员会。初选工作委员会由遴选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不少于10名。主要职责是: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有效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查和衡量,提出进入评选阶段的提名人选。

第十条 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牵头组建评选工作委员会。评选工作委员会由遴选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不少于10名。主要职责是:负责评选工作,提出建议资助人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应是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目前仍在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技术精湛,有丰富的农技推广经验,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强;

(三)业绩突出,在农业生产一线推广了多项关键技术,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促进农业提质增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升农民素质、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作用显著;

(四)作风扎实,常年深入农村农户,努力开展技术培训咨询和试验示范工作,积极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出谋划策;

(五)累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20年以上(不含行政编制身份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时间);

(六)口碑良好,当地基层农业主管部门、农技推广机构、农民群众等各方面普遍认可。

第十二条 曾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能申报。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三条 印发通知。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印发资助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资助人选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推荐。推荐人选须经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填写《“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资助项目推荐书》,撰写被推荐人选先进事迹材料,报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审核。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包括农机、畜牧兽医、渔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审核委员会,对推荐人选以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第十六条 省级报送。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包括农机、畜牧兽医、渔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推荐评委会,汇总审核本辖区各地推荐的人选,按照分配名额遴选产生本辖区推荐人选,在本辖区主要媒体或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第十七条 组织评选。遴选工作分形式审查、初选、评选三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遴选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推荐材料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有效候选人,并提交初选工作委员会评选。

(二)初选工作。初选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报人材料提出初选意见,产生30名进入评选阶段的提名人选。提名人选在农民日报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并进行公众投票,无异议后提交评选工作委员会评选。

(三)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结合公众投票结果,评选产生建议资助人选。建议资助人选应经评选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投票同意。

第十八条 建议资助人选经遴选小组审定后,在农民日报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


 


第五章 资助





第十九条 以农业部文件公布项目资助结果,并在全国农业农村人才工作会议上宣读,颁发资助项目证书。

第二十条 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出资,给予每名“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5万元的资助经费。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申报人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核查线索,书面材料需加盖公章或署真实姓名。

第二十二条 遴选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对所反映问题进行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取消申报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当评选专家与申报人选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评选专家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资助项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申报人选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取消资助并在媒体公告撤销决定,收回项目证书和项目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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