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运函〔2021〕1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7-07 01:49:4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办运函〔2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管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小微型客车租赁快速发展,已成为重要的交通服务方式,有效满足了社会公众商务、公务、休闲等多样化出行需求,对于拉动汽车、旅游等领域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我国小微型客车租赁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突出问题,亟待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规范有序发展。

《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针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和服务作出系统规定,建立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制度,明确了租赁经营服务要求,界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和服务,保护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职,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确定的各项制度,强化行业监管,增强服务意识,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通过建立实施备案制度,全面了解辖区内租赁行业基本情况,实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力实施行业指导。

二、认真做好《管理办法》的宣贯培训工作

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管理办法》的宣贯培训工作,组织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开展《管理办法》的专题宣贯培训,确保有关单位和人员全面、准确、深刻掌握和理解《管理办法》,做到统一要求、统一执行。部将结合举办2021年全国运管系统领导干部培训班,组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同志,开展《管理办法》宣贯培训,全面介绍《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对关键制度和问题进行重点解读。《管理办法》制定技术支持单位要为各地宣贯培训提供技术支撑,帮助各地做好宣贯培训工作。

三、加快推进备案制度落地实施

各地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备案制度落地实施。在实行备案管理的地区,各地主管部门要在《管理办法》实施后,督促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办理备案或提供备案材料。各地市级、县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为辖区内就近前来的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业务。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严禁要求租赁经营者提供《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严禁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四、加强备案信息归集和行业运行监测

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行业管理服务,可依托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运政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拓展完善相关功能,构建行业监管平台,实现备案办理、行业运行监测、服务质量考核等。各地主管部门要在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备案建档信息。各省级主管部门要通过省级运政系统,及时汇总本省份办理的备案建档信息,并实时传送至部级运政系统。部级运政系统将汇总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建档信息,依托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各地主管部门要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运行监测,实时了解市场规模、网点布局、供需关系、服务质量、价格水平等情况,为指导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五、严格落实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租赁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租赁小微型客车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保障车辆运行安全。要按照法定职责,督促指导租赁经营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实名租车要求,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要督促租赁经营者有效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不得随车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六、切实规范租赁经营行为

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租赁经营者,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租赁经营活动,加强经营信息公示,向承租人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承租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救援、换车服务;鼓励租赁经营者为租赁小微型客车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为承租人用车提供保险保障。

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12328电话等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明确投诉办结时限。要督促租赁经营者建立服务投诉制度,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七、加强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强化对租赁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租赁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备案、备案事项是否属实,以及是否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租赁经营活动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要依法依规采取通报、责令改正、失信联合惩戒、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鼓励汽车租赁相关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饶南志,电话:010-6529377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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