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办〔2019〕9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08 02:49:06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评协办〔2019〕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为规范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执行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评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评协办〔2019〕9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 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2月24日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的收费事宜,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协会执行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收取专业技术评审费用。

第三条 地方协会可以根据评审项目的复杂程度,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评审费用:

(一)小型项目收费为1.5万元。专业技术评审工作量较小的评审项目,一般针对单项实物资产的评估,如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等;

(二)中型项目收费为3万元。专业技术评审工作量较大的评审项目,一般针对有一定复杂程度的资产评估,如涉及多项资产、多地区等情况;

(三)大型项目收费5万元。专业技术评审工作量巨大的评审项目,一般针对复杂程度较高的资产评估,如涉及证券业务、企业价值、无形资产、多项评估报告等情况。

以上评审费用不包括对评估财产实施现场调查的费用,如果专家组判断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工作,地方协会应当根据实际费用发生情况另行收取现场调查费用。

第四条 地方协会经审核,确定受理人民法院的委托评审后,应当同时确定评审收费金额,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收费通知书。

收费通知书应当载明评审收费的金额及收款时间要求,收款时间通常为发出收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 地方协会收取评审费用后,应当依法及时开具发票。

第六条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评审费用由异议人垫付。

第七条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专业技术评审结论认定评估结果,一人提出异议的,评审费用由异议人承担;多人提出异议的,评审费用由异议人分担。人民法院根据专业技术评审结论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的,评审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从评估费用中扣除。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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