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发〔202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儿童群体特别关怀关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儿童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全社会都要有仁爱之心、关爱之情,共同努力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决策部署,其中创新服务方式、开展“跨省通办”工作是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有效服务广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为他们提供更便捷、更贴心的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申请方式。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
(二)规范办理流程。各地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自2021年6月30日起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压紧责任,强化经费保障,细化具体操作流程,抓好任务落实。
(二)强化数据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受理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在信息系统中留存,受理地无需转寄纸质材料。各地要推动建立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为开展认定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应保障的,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并追回违法所得。
(四)加大宣传培训。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率。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及时总结工作亮点,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五)开展督促指导。各地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出现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等情形的,及时给予处理。
各地在推行“跨省通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民政部报告。民政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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