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发〔2013〕2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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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更好地维护广大儿童的健康权益,现就规范儿童微量元素临床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儿童的临床症状,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微量元素检测,但要规范取血技术操作和保存流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非诊断治疗需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针对儿童开展微量元素检测。
二、不宜将微量元素检测作为体检等普查项目,尤其是对6个月以下婴儿。
三、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规开展儿童微量元素检测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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