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7-20 02:02:15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1〕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机制,明确沪股通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相关安排和深交所上市A+H股公司H股纳入沪港通下港股通股票相关安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二)上证380指数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为风险警示股票(即ST、﹡ST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暂停上市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二、新增第二十条:“通过沪股通参与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仅限机构专业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的范围按照香港相关规则规定执行。”

三、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范围内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一)本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暂停上市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

(二)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

(三)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四、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港股通股票。

A股在本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或深交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上市A股和联交所H股的,其H股在价格稳定期结束且相应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五、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修改为:

(十三)A股:指在本所或者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十四)H股:指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

(十五)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本所或者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全文重新发布,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本所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 港通业务实施 办法(2021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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