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规字〔2021〕3号《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2-07-24 04:19:11

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






体规字〔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行政部门:

近年来,各类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为推动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型体育赛事活动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外部影响因素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如对安全问题疏于监管,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近期发生的2021(第四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公共安全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十分惨痛,充分暴露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漏洞。为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监管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规模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管理,要符合有关标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保障、参赛等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平稳安全有序开展。

(四)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排查,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全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夯实监管责任

(一)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各级体育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赛事活动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二)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涉及赛事活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其他涉及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等方面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安全监管服务工作。

(三)落实组织者主体责任。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赛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赛事组织机制;承办方应当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四)场地空间提供方负有安全服务保障义务。各类体育活动特别是利用公园、山地、森林、江河湖泊、海洋、空域、公共体育场馆等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举办的,场地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三、完善监管标准

(一)建立完善标准体系。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加快构建体育赛事活动标准体系,制定办赛指南、参赛指引,明确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包括医疗、应急救援、消防、气象等安全保障。对于专业技术要求强、人身危险性高的项目,应当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相应制定强制性标准。

(二)明确组织者的条件和要求。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对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基本要求,加强对有关条件和要求的监督检查。

(三)规范参加者的资格条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参加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运动技能以及知悉运动风险、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组委会安排等。

四、加大监管力度

(一)加强对各类赛事活动的评估指导监督。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制定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加强赛前研判、赛中指导、赛后评估。对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重点监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征求相关单项体育协会等专业机构意见,及时督促主办方整改。

(二)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一律制定灾害性天气等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实时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防范、比赛中止或延期、及时救援等内容)。

(三)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服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评估,对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赛事活动,及时向社会推介。

五、强化安全保障

(一)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各级体育部门应当联合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等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各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级单项体育协会要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项目技能、运动科学及安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主动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三)落实安全措施。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配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通信、安全、交通、卫生、食品、应急救援、消防等安全措施,增加装备检查、保险购买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果断处置。实行“熔断机制”,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终止赛事。

(四)做好疫情防控。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属地防控要求,按照“一赛事一方案”的原则,周密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成为疫情传播扩散的渠道。

六、严肃追责问责

(一)完善追责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

(二)严肃追究造成安全事故的组织者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各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关行业管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赛事认证资格等行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追究监管责任。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气象局

银保监会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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