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监督〔2021〕222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8-03 05:29:02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监督〔2021〕222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1年7月21日
 






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治水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水利行业监督工作,提升水利行业监督能力建设,构建完善的水利行业监督体系,履行水利行业监督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着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积极践行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决策部署,聚焦水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水利部门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明确监督工作目标,创新监督工作思路,提高监督工作效能,加快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督。监督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和部门“三定”规定行使监督职责。

———坚持统筹协调。开展监督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层层有责,各负其责。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以问责为抓手,实行清单式管理。

———坚持创新引领。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作用,推动监督方式和手段创新,提高监督效能。

(三)主要目标

2022年,初步完善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基本建立全面覆盖、上下贯通的水利行业监督体系。

2025年,基本实现水利行业监督的常态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2035年,水利行业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全面提高,现代化监督手段得到全面应用。

二、建立监督制度体系


(四)制定监督工作规定

监督工作规定要明确监督范围、监督事项、程序规则、权限责任、问题整改要求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突出抓好关键环节,规范水利行业监督行为。

(五)制定专业监督检查办法

专业监督检查办法要明确检查的责任主体、职责范围、问题分类、问题认定以及责任追究的标准、层级、方式、程序等,形成各专业领域的问题分类标准,实现监督检查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和闭环管理。

(六)制定监督队伍管理办法

监督队伍管理办法要明确监督队伍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提出对水利行业监督人员的纪律要求,打造忠诚、专业、公正、高效、廉洁的水利行业监督队伍。

三、健全监督工作体制

(七)健全综合监督

综合监督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年度中心工作,确定监督需求,制订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应用水利行业监督平台,协调各类监督检查相互配合开展工作。综合汇总各项监督检查成果,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和年度监督工作绩效评价。

(八)完善专业监督

专业监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按照专业管理工作要求,制定专业监督检查办法,开展专业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问题整改,系统分析研判检查发现的普遍性和规律性问题,制定相应措施,提升管理水平。

(九)推行专项监督

专项监督负责开展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急难险重”事项的监督检查以及重要举报调查和对日常监督的再监督。部本级设立专职监督队伍开展专项监督,专项监督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承担任务。

(十)落实日常监督

日常监督负责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和开展。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指出存在问题,并将问题反馈给有关单位,督促其及时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监督。

四、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十一)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综合监督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充分考虑业务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落实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要求,整合优化监督方案和监督任务,严格控制监督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协调组织各项监督工作,积极探索监督执法联动机制,确保相互补充、形成合力。

(十二)坚持工作计划引领

综合监督部门要汇总梳理监督需求,根据年度监督重点,制订监督工作计划,按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报备程序,确保监督工作合规有序、高效开展。

(十三)严格监督检查要求

监督检查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坚持发扬“严、实、细、硬”的工作作风,科学运用监督检查方式,大力推行“线索核查法”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方式,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成果可靠。

(十四)规范监督检查流程

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查、认、改、罚”的工作流程和问题清单开展,对发现问题进行核查确认,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依法依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对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十五)建设监督信息平台

监督检查工作要利用和依托监督信息平台开展。水利部建设全国互联互通的智能化综合监督平台,开放平台接口,实现部省监督数据有效对接和信息共享。

五、强化监督成果运用


(十六)落实问题整改

问题整改工作实行问题整改清单式管理。针对不同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及时下发问题清单,明确整改具体要求,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整改,实行整改闭环管理。适时对整改情况开展复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十七)严肃责任追究

严格依法依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各项监督检查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八)纳入考评体系

把监督工作成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年度考评、评优评先、等级评定、预算安排等参考内容,作为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把企业和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情况,纳入动态评价管理。

(十九)完善政策措施

相关业务部门要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炼,完善政策措施及规章制度,指导改进行业管理,提升行业治理效能,化解防范行业风险。

六、落实监督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行业监督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水利行业监督资源,加强水利行业监督队伍建设,落实监督责任。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重大涉水问题实施监督,形成协作联动、同频共振的监督格局。

(二十一)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落实监督工作经费,将监督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配备必要的开展监督工作装备设备,保障水利行业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二条)提升监督手段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手段,提升信息化水平,积极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推进监督检查工作能力提升。

(二十三)注重人才培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培训,建立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注重培养监督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斗争精神、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不断提升监督工作水平。

(二十四)营造监督氛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依法监督、科学监督、为民监督、公开监督的宣传导向。强化舆论引导,注重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积极宣传水利行业监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突出宣传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和变化,充分应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引导公众助力行业监督,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水利行业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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