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办通〔2021〕69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8-04 05:21:06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司办通〔202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促进公证资源均衡配置,方便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就近办理公证事项,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放开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结合实际确定。

二、对于继承等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提存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扩大执业区域。

三、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包括此前已将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放开至省级的地区),于10月底前报司法部核定。





 

司法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9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118770.html

本文关键词: 司办通, 司法部, 办公厅, 调整, 公证, 机构, 执业, 区域,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