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2021〕3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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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保监发〔2021〕30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2020年6月,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问题解答》),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子方案。现对《问题解答》第7条中有关因子方案的适用期限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7月24日
附件: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 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 约风险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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