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乡振发〔2021〕3号《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乡振发〔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村振兴(扶贫)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安排,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原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调整完善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现就做好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政策总体稳定。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过渡期内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0号)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7号)相关要求执行,项目库建设管理要求总体保持稳定。
二、加强部门衔接配合。
各地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要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和入库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使用其他资金安排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项目,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项目纳入项目库。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与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库共建共管共用。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库信息系统支持服务工作。
三、调整优化入库项目。
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划,聚焦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行动等任务,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有序入库。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政策集成,系统谋划论证一批整体性、综合性项目,积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提高项目总体效益。规范项目库建设,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发展阶段、承受能力,量力而行,避免举债搞建设。
四、优化项目入库程序。
坚持群众参与,充分吸取群众的意见,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也可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乡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
五、提高项目入库质量。
各地要加强对项目库建设的督促指导和跟踪监测,不断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强化项目入库审核,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把关作用,县级乡村振兴(扶贫)部门对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情况。对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机制紧密、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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