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21-08-17 04:57:25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有关行业组织、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0年9月1日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质量督导应当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

外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相关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是指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

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外督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内督由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委派机构从取得《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的人员中采取随机抽调的方式派遣。

委派机构也可与质量督导员签署聘用合同,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可续聘,不得超过三届。

第九条 质量督导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第十条 质量督导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或携带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督导工作结束后,须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第十一条 委派机构对委派的质量督导员实施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视情况取消其资格或不予续聘。

 



第三章 质量督导活动实施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参加评价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证书管理与发放,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等;

(三)对群众举报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派机构报告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

日常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对评价机构进行本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一项或几项内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日常督导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通过现场督导、数据比对、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进行,提倡技术督导。结合实际,增加督导频次,扩大督导覆盖面。

第十五条 专项督导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督导前,应当明确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原则上由3名以上质量督导员组成。工作程序如下:

(一)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听取意见;

(二)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评价机构反馈;

(三)委派机构根据督导小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评价机构的申辩意见,向评价机构发出督导意见书;

(四)评价机构应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能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的;

(二)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直至取消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资格。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与其督导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部门和评价机构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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