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调查办发〔2021〕2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8-27 04:43:56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局:

今年以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先后听取并原则同意“三调”主要情况汇报。近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调办”)联合自然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发布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并于8月26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各级“三调”主要情况汇报和主要数据发布工作

请各省级三调办抓紧向省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本级“三调”主要情况,并做好本级主要数据的发布,组织省以下各级三调办开展“三调”主要情况汇报工作。各级“三调”主要数据发布前,要报上级三调办对拟发布数据进行审核。

二、认真做好成果集成验收工作

各地要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的有关要求,做好各级“三调”工作总结、成果集成等工作。省级“三调”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分析报告完成后报全国三调办备存。

地方“三调”成果经国家级核查并经地方整改完善,通过国家级复核后,全国“三调”主要情况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标志着全国“三调”成果达到预期质量要求,全国三调办将不再另行开展省级调查成果验收工作。请省级三调办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各级三调办做好“三调”有关项目验收、经费拨付等工作。

三、稳妥推进调查成果应用


各级三调办要做好“三调”成果共享应用,根据相关部门管理工作的需求,做好调查成果在政府部门间共享应用。向其他部门提供涉密数据的,应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统筹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各级三调办要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及时对“三调”形成的所有档案进行整理归档。要注意“三调”数据安全,对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三调”工作的,要在项目验收交付后,认真做好相关数据回收与清理,不得由第三方擅自保存有关数据。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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