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发运字〔2021〕3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知办发运字〔20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专利代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深化专利代理领域“放管服”改革,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措施
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审批机关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方式。
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提出。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二)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告知专利代理机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三)承诺。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
(四)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应当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抽查对象的信用情况等挂钩,重点对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举报投诉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针对监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必要时开展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加强信用监管。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提高信用监管效能。对于失信专利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三)严格法律责任。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是落实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及时反馈情况。要持续跟踪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适时提出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相关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三)做好宣传服务。要多渠道加强对专利代理领域改革工作的宣传,使各类市场主体充分了解改革内容,用好改革措施,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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