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1〕95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备案管理的通知
文物保函〔2021〕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备案管理,提升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备案工作
方案备案是文物保护工程全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促进落实批复意见、提高方案质量的有力抓手,是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管、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举措,也是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的档案资料。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将备案作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备案工作具体要求
(一)备案范围
自2016年起由国家文物局批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不含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立项或项目计划,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复并核准的方案;自2016年起由国家文物局直接批复方案,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准的方案。
(二)备案时限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方案应及时予以备案。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技术方案进行核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技术方案报送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备案方式
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网址:http://gl.ncha.gov.cn/home#/home)备案,填报时应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三、严格落实备案工作责任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严格落实备案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程序,安排专人负责备案工作。方案批复后,应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业主单位,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对于修改完善的方案,应认真对照方案审批意见予以核准。对于通过核准的方案,应及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在文物保护工程台账中记录。
国家文物局将定期组织开展备案专项评估,对各地备案工作实施情况、方案批复情况、方案核准情况等开展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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