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浏览量:          时间:2021-10-27 11:50:09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 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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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海关总署, 调整, 检验, 进出口, 商品, 目录, 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 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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