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市场发〔2021〕181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
办市场发〔202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现就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地区巡演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跨地区巡演,是指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在一年内跨县(市、区)举办两场及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简化审批程序
(一)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跨地区巡演申请,由平台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给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首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由平台将相关审批结果推送给巡演地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重复进行内容审核。演出举办单位应在巡演地举办演出活动前,向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场地、安全、消防等证明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并及时公示。无法提供的,终止备案程序。
(二)演出活动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后,需要增加演出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增加演出地备案申请,演出增加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并及时公示。
三、压实工作责任
(一)厘清工作职责。对跨地区巡演实行首演地内容审核负责制,首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演出内容审核把关。对演出内容把握不准的,可以提请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予以指导。对在巡演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应对处置。演出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切实加强现场巡查,对擅自变更演出内容或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二)加强业务沟通。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沟通,对行政审批事项已整体划出文化和旅游系统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相关审批政策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鼓励基层创新。支持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探索营业性演出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创新机制,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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