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21〕8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就业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是稳定扩大就业、化解失业风险的基础手段。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对推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改善民生福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决定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扩容与提质并重、均等与精准并举,持续巩固提升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为减少失业、促进就业提供坚实保障,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通过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均等化的服务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广覆盖的服务功能和体系不断完善,更好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就业服务需求;专业化智慧化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就业服务满意度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重点任务
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加大招聘信息归集力度,依托现场经办、电话服务、网络登记等渠道全方位采集岗位信息,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信息发布者的审查责任,保障信息真实有效。完善岗位信息免费发布机制,扩大公共招聘网岗位信息覆盖范围,加大服务大厅、社区(村)宣传栏等信息投放力度,降低劳动者岗位搜寻成本。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依据服务对象需求,匹配推送岗位信息。开展免费招聘对接活动,搭建辖区内企业用工调剂平台,组织劳务协作,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用工需求。
完善重点群体主动服务机制,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群体,主动联系,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孵化、政策落实等服务。健全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制定重点企业清单,设立联络服务专员,通过有针对性的招聘服务,努力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稳岗,同步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就业帮扶。
就业导向,加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及时开发新职业并颁布新职业标准,帮助劳动者掌握新技术、新装备等实操技能。强化重点群体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持续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推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精准开展“菜单”式培训和定岗定向培训,实现培训培养与企业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
服务重大发展战略,推动就业服务融入现代产业体系、区域发展格局,开展具有行业特色、地域特色的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服务重大改革事项,及时跟踪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就业影响,实施专项用工指导和就业帮扶,保障改革任务平稳推进。服务重点地区,对失业风险集聚地区,及时启动失业风险防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应急服务,努力稳定就业形势。
三、保障措施
县以上政府要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筹优化现有的综合性服务场所和人才市场、创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专业化服务场所,提供招聘求职、创业服务、失业管理、重点群体帮扶等服务。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提供政策宣传、业务受理等基本服务。根据服务对象规模,合理优化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结构和布局,将就业服务相关事项优先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引导服务力量向基层下沉。结合机构建设、服务成效等情况,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星级评定。
管理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分类培育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推动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提质增效,满足多样化需求。
(十)强化就业服务社会组织培育。发挥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服务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专长,依法有序提供就业服务。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社工服务机构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就业服务工作。组建就业创业服务志愿团队,广泛招募就业服务领域专家、企业家、各行各业有一定专长的热心人士等,深入社区、园区、高校、企业等开展公益性就业创业服务。
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将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公共招聘网开设零工信息(灵活就业)专区,组织开展招聘。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规范化零工市场,对已经稳定运行的要掌握基本情况,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安全防范等要求,按需提供水电等基础保障,坚决杜绝直接取缔、“一关了之”等一刀切做法。政府支持的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强化现有人力资源市场功能细分,根据本地区供需结构,因地制宜建设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或分时段分区域共享同一市场。
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加快省级集中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业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推进就业信息联网发布,提升一站式求职招聘服务能力。加快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和比对分析,支持更好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人员能力提升计划,举办示范培训班,开展业务轮训。强化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大力推行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相关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就业创业指导专家团队。支持建立职业指导工作室,为求职者提供专业化职业指导服务。
四、组织实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就业服务的重要意义,将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作为推进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突出创新和地方特色,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强化就业服务成效评估,研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价。
落实就业促进法要求,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服务力量确有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运用就业补助资金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可购买的服务事项清单。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加强绩效执行监控,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健全就业服务领域法规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等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措施,强化市场监督,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通过日常监督、专项行动,及时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价标准。
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全媒体平台,宣传各地提升就业服务质量的创新做法,认定一批公共就业服务示范城市,推广优秀服务项目、优秀就业服务工作者经验事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围绕就业服务理论和模式、服务技术、职业分析预测等开展前瞻性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引领就业服务创新发展。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落实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202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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