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发〔2021〕1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卫办医发〔2021〕19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2年12月6日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指导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促进医院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委印发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国卫医发〔2020〕26号)(以下简称《标准》)。为指导各地充分理解和掌握《标准》,运用《标准》做好医院评审工作,指导医院利用《标准》加强日常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执行。
《细则》是评审标准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医院评审工作和医院加强自身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前工作重点,结合本地特点,遵循“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的原则,对《细则》进行调整,报我委备案后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病等三级专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6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级肿瘤医院、三级眼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14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联系人: 医政医管局 高嗣法、马旭东
传真: 010-68792067
邮箱: yzygjzlc@nhc.gov.cn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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