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

浏览量:          时间:2021-11-09 22:00:03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修订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公告。

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原《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环发〔2000〕10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环发〔2001〕6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环发〔2004〕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环发〔2006〕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环发〔2009〕161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下载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 氧层物质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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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进出口, 受控, 消耗, 臭氧层, 物质, 名录, 公告,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 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