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注〔2019〕6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201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现就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其他试点地区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做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的衔接,进一步有效区分和发挥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各自功能。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服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解决申请人经营范围申请填报难、各地登记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
二、主要工作
(一)明确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建立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依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下称事项清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编制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下称规范目录,见附件1),建立了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下称规范条目)与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中央层面设定的许可事项与经营范围对应表见附件2),并对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进行了区分标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与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对应关系,需要增加经营范围表述条目的,须报经总局纳入规范目录统一管理。
(二)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和内容,降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性成本。将经营范围由登记叙述文字优化调整为登记规范条目,由申请人从规范目录中自由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对于与规范条目指代的经营活动一致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登记机关均使用对应的相关规范条目登记经营范围。改革试点阶段,设立登记和新增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
(三)明确区别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便利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顺序分类标注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在一般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许可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许可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营业执照不记载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内容,相关许可经营项目均使用规范条目进行登记,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进行规范和限定。
(四)做好信息告知和共享推送工作,强化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的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要求,根据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按照规范目录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和信息共享部门的对应关系,在登记信息中明确标记需要推送共享的相关部门,并将相关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共享至有关主管部门。
(五)做好规范目录和条目的更新维护,支持新兴行业发展。规范目录和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总局开发了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辅助查询系统,便利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自主查询使用并反馈意见。各地要主动关注、跟踪研究产业热点和企业需求,对于规范目录未纳入,以及未明确与规范条目对应关系的行业和经营项目,要做好同许可审批部门对经营范围规范目录的协同更新机制,不断完善、明确表述用语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和表述方式。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汇总区域内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总局反馈,配合总局共同做好规范目录的更新管理,完善规范条目内容,更好地服务企业登记(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内容说明、更新方式及查询系统的使用说明等见附件3)。
(六)升级全程电子化登记软件,推行经营范围智能化申报。总局提供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统一数据查询服务接口,各试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使用总局提供的统一接口标准和数据规范,尽快对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优化升级经营范围查询和填报功能,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易用的自主查询选择经营范围条目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基于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探索市场主体设立和变更登记智能化服务等举措,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规范目录与“多证合一”改革事项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建立了对应关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是一项系统性改革,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做好企业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工作,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共识,共同推进相关改革。要完善系统信息归集公示和告知推送功能,确保网络运行环境、登记人员培训、信息化系统开发和设施设备经费等方面保障到位。
(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证照分离”改革的落实,做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宣传解读,采用直观灵活方式演示自主查询和申报经营范围的方法,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加强经验总结和建议反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对规范目录未纳入的经营项目,以及在登记工作中发现规范目录、规范条目的漏项、错项等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推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的不断完善。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潘牧、刘国栋
信息中心黄迪
电话:010-88650889,88650890,82261512
邮箱:djjxkc@samr.gov.cn
附件:
1.经营范围登记规 范表述目录(试行)(V1.0.3版)(电子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许可事项与 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对应表(V1.0.3版)(电子版)
3.经营范围规范表述 目录说明(电子版)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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