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办通〔2021〕88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部分公证事项“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1-15 22:49:11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部分公证事项“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司办通〔202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加快推进学历公证、学位公证、机动车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证明公证实现“跨省通办”,切实提升公证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纳税状况公证事项执业区域

自2021年12月16日起,当事人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公证书用于涉外或涉港澳台的,应当由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公证机构办理。

二、启用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查询核验功能

自2021年12月16日起,各公证机构可使用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查询或核验相关部门提供的“跨省通办”公证事项所需共享信息,查询页应当打印后附卷存档。为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所有公证机构在线办理“跨省通办”公证业务,各地务必于11月30日前完成与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的对接;不能按时完成对接工作的,要向司法部作出说明。

三、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登录规则


(一)平台登录地址

公证机构网址:https://zwfw.12348.gov.cn/gz/jg,公证管理部门网址:https://zwfw.12348.gov.cn/gz/gl。

(二)用户命名规则及要求

所有公证机构请在11月17日至30日期间完成填报和注册工作。每个公证机构设一名联络员,联络员为公证员,负责信息填报和数据使用管理。用户命名参照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命名规则进行填报和设置:

1.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账号设置规则,按照执业证号和执业区域编号编制。如公证员是gy+公证员执业证号,比如gy107011119930555;公证机构是gz+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编号+两位数字,两位数字是按公证处设立时间顺序自动排序。比如创建上海市静安区市北公证处的用户名,静安区的行政区域代码为310106,市北公证处是静安区设立的第3家机构,最后两位是03,则上海市静安区市北公证处的用户名为gz31010603。

2.省级公证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名称+司法厅(局)”拼音首字母,省级公证协会为“省级名称+协会”拼音首字母。如: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用户名为bjsfj,北京市公证协会用户名为bjxh,河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部门用户名为hbsft,河北省公证协会hbxh。

3.所有用户首次登录须修改密码、完成实名信息登记才能使用,初始密码见本《通知》纸质版,密码格式应为8-20位字符,包含字母、数字和特殊符号。

四、提升公证服务效能

进一步规范和精减公证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信息共享查询或核验的证明材料,不得让当事人重复提供。当事人提交的“跨省通办”公证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全部纳入“最多跑一次”改革范围。整合利用已有移动办证端口,提高在线申办公证服务水平,实现“跨省通办”公证事项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出证、送达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技术方面问题请与部信息中心、中国公证协会联系。




联系人: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李清 010-65152755

司法部信息中心 王安东 010-65152565

中国公证协会 宋佳 010-59513429





 

司法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123898.html

本文关键词: 司办通, 司法部, 办公厅, 公证, 跨省通办, 通知

相关政策